龙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改造项目“6·1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1日11时许,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在对龙川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电力线路进行检修过程中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6月20日,龙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朝阳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叶文标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的龙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改造项目“6·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2025年6月12日,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龙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改造项目“6·1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隐患排查存在疏漏,检修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龙川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改造项目。工程位于龙川县老隆镇,对原交通大厦进行翻新改造,项目工程总金额为200万元,工作内容含:给排水及强弱电管线铺设、安装,防水工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等。

业主单位:中共龙川县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政法委)。承包单位: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县委政法委与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龙川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改造项目合同书》及《安全生产合同》。2025年5月6日,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正式对县交通大厦进行改造施工,于5月31日完成施工,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已交付使用。

事故发生时,处于该项目的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二)承包单位

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涵海公司),位于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农科所旁(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为曾建平;营业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和装修业、电力工程施工。拥有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5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9年01月0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1〕052520(有效期至2027年04月26日)。

(三)涉事人员情况

钟家健(在本事故中遇难),汉族,男,50岁,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涵海公司临时聘用工人,持有低压电工证,在该项目负责电力电线相关作业。

事故发生当天,钟家健负责对线路进行检修。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1日10时40分许,龙川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线路故障后联系涵海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刘伟达。

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平,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零捌拾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YDJ41E,成立日期:2018年07月05日,住所: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农科所旁(第一层),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其他建筑安装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电力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建筑物拆除活动(仅限建筑物拆除服务,不含爆破工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时45分,刘伟达随即会同电工钟家健、刘某到场,交代断电作业要求后,钟家健与刘某先做好防护再确认断电,二人开始检修,刘伟达则去负一楼检查其他施工。

10时52分许,钟家健正在大厅检修办公室门口天花板灯具线路,其使用人字梯上到天花板,探身至吊顶内整理线路,涵海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看到钟家健1人登梯,遂上前扶梯。

11时02分许,钟家健突然后仰倒下,倒挂在人字梯上,全身抽搐,涵海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立即与中心工作人员合力将其扶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现场有工作人员对钟家健进行心肺复苏。

11时12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对钟家健实施抢救,公安民警同步到场维持秩序。经现场抢救约30分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初步判断为触电身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龙川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大厅一侧,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当天,钟家健已对故障点所属电路回路进行了断电处理,并确定该回路无电后开始作业,但天花板内线路分布较为复杂,存在多个不同回路同时敷设的情况,其中部分回路在检修时仍处于带电状态。

经调查,在检修过程中,钟家健为查找故障点对线路进行移动和整理时,其中一条未断电回路电缆的绝缘层因与铝制天花板龙骨锋利面接触摩擦而破损,导致导体裸露。钟家健在未察觉该带电部位的情况下肢体接触到裸露导体,从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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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与铝制天花板龙骨摩擦破损放电导致烧焦状

破损裸露电线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及110报警电话;11时12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抢救。公安、应急等部门赶到,勘查现场、调查取证,维持秩序。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2日,涵海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未引起负面舆情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3],钟家健在吊顶内操作时,未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停电、验电、挂接地线”[4]三项基本安全措施,

[3]《龙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天花板配电线路鉴定分析报告》:通过对龙川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大厅天花位置配电线路调查,根据现场低压配电线路走向,导线敷设等实际情况分析,结果如下:一楼大厅天花内低压线路敷设布置混乱,部分低压导线未做防止外部机械性损害保护,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CBS0054-2011中 7.1.2.3要求。其中一红色电源线外皮绝缘层破损可见铜导线,存在漏电触电风险;导线绝缘层及相邻龙骨均有明显的烧焦和放电痕迹,符合铜导线对龙骨放电特征。综上所述,龙川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大厅天花配电线路敷设混乱,导致电线破损与龙骨接触放电,符合事故的直接触发因素。

[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第6.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接地、使用个人保安线、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仅对部分回路进行了断电确认,而未对复杂布线环境进行全面停电和隔离。且作业时,未佩戴绝缘手套,在拉扯电线过程中,导致绝缘层破损接触裸露导体,这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建筑线路敷设复杂,部分回路未与检修电路有效隔离,标识不清晰,增加了检修人员的辨识难度。

2.刘伟达,涵海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保持全程在场监督电工操作,未及时排查复杂线路触电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确认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组织进场施工,未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手续进行合法性审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5]的规定。

涵海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复杂线路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对电气检修作业的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力。

2.龙川县老隆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钟家健,男,50岁,江西赣州会昌县人,涵海公司工人,在检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操作,违规在复杂线路环境下拉扯电缆,导致绝缘破损触电身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6],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伟达,涵海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隐患治理跟进督促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做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7],建议由龙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曾建平,涵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9]的规定,建议由龙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0]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广东涵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确认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揽并组织施工。建议由龙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表明,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风险辨识和规范操作的能力;确保安全交底和监督检查落实到位,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人员培训与操作规范

企业要加强对电工和相关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企业全

员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等制度,确保作业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做到“懂规程、会操作、能守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不留任何死角、不漏一处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现场监督与隐患排查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电气检修等高风险作业中履行全过程监督职责,及时制止违章操作;施工单位要完善定期检查制度和电气线路标识,对隐蔽线路、老化线路等风险点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属地政府及相关监管单位应当持续加强对类似改造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针对电气检修等高风险环节,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到位、企业履职到位、个人操作规范”的安全格局。

来源:龙川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