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官网发布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落实我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政策衔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修订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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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按照属地原则,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部分区按一定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资助对象

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

  • 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 2.烈士子女是指经有关部门按程序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

  • 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

  • 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为受助儿童抵减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不含代办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教育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受助儿童,在参照所在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后继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可按照本条规定继续享受资助抵减。

申请与评审

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园长负责制。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

幼儿园根据儿童家长申请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报送所在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区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确定本区学前教育资助金分配方案,并按学期向幼儿园拨付资金。

每年10月底前,幼儿园将本年度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和按实际受助儿童填写的《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报送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年11月15日前,区教育局将本年度本区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各区填报)》,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的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的依据。

资金发放

幼儿园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按月核减相关费用,并由受助儿童家长签字备案。对已缴费的受助儿童,幼儿园要在收到学前教育资助金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助儿童家长。

来源 | 天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