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迎双节“大排查、大巡防、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岁末年初辖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民辅警闻令而动、迅速响应,聚焦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整治风险隐患、强化巡逻防控等重点任务,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近日,科技园派出所循线出击快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依法拘留4名违法行为人。

案情回顾

1月16日,科技园派出所根据群众线索,在辖区某居民家中有人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核查,当场发现居民李某在其居住室内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十余箱。经现场清点与调查核实,李某伙同吴某等4人,在未取得合法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违规存放于生活居住空间,并计划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核查确认后,民警依法对涉案烟花爆竹及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扣押,同时迅速开展后续调查,传唤其余3名涉案违法行为人到案接受询问。目前,4名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郭宇鹏)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