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一中“希望班”招生简介
2026年大理一中“希望班”(原“华萌班”更名)面向全州择优招生50人,该“希望班”计划列入普通高中第一批志愿填报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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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班”以往成绩简介
自2016年第一届学生参加高考以来,5位同学荣登大理州高考总分第一名,9位同学进入云南省高考文理前50名,在大理州内无出其右者。大理一中“希望班”是云南省成绩最优秀、办学效益最好的希望高中班。
2016年,50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26人,一本上线45人,一本率90%。
2017年,49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21人,一本上线48人,一本率97.95%。
2018年,49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31人,一本上线49人,一本率100%。
2019年,50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30人,一本上线48人,一本率96%。
2020年,50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39人,一本上线49人,一本率98%。
2021年,49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29人,一本上线49人,一本率100%。
2022年,50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31人,一本上线48人,一本率96%。
2023年,50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26人,一本上线50人,一本率100%。
2024年,48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32人,一本上线48人,一本率100%。
2025年,50人参加高考,600分以上17人,特控上线50人,特控率100%。
02
“希望班”资助政策
在各级党委、政府、团委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及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积极推动下,每学年为每名大理一中“希望班”学生提供8000元的生活费资助,生活费由学校按月按时发放,直至高中毕业。还将为学生提供外出研学机会,引入相关资源等支持。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还将另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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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班”招生计划
(一)招生人数
面向全州招生50人(名额不分配到各县市、不分配到各学校)。
(二)报考条件
报考大理一中“希望班”的考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①应届初中毕业生;
②学习成绩优秀,初中阶段各学期考试成绩名列前茅;
③品德优良,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
④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在校期间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⑤考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上述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不得报考(确有特殊困难的除外)。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并有意报考的考生,由考生本人于2026年4月30日前(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册、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附审查人签名);
②填写《2026年宏志班、希望班报考资格审查表》 (以下简称“报考资格审查表”),见文末附件1,可直接保存打印;
③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证明材料。属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重点保障对象”的考生,由初中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不在前述范围的考生,由考生在个人书面申请中陈述,初中学校组织审核并出具意见。
2.初中学校根据报考条件,负责对申请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按不超过初三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进行择优推选,被推选的考生由学校在班内、校内张榜公示5天。
3.由初中学校将被推选考生的材料及《2026年宏志班、希望班报考资格审查合格考生花名册》于2026年5月20日前报所属县市招考办。
4.各县市招考办对各学校上报的考生材料进行再审核,填造《2026 年宏志班、希望班报考资格审查合格考生花名册》,并于 2026年 6月1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州招考办。
5.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由各县市招考办于2026年6月1日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学校在学生填报志愿时进行指导。
请各位考生及家长注意:只有经审查具有普通高中录取第一批报考资格的考生方能报考我校“希望班”。符合报考条件并有意报考的考生,请务必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04
“希望班”志愿填报及录取
1.2026年大理一中“希望班”招生继续实行“资格审查+网上填报志愿”相结合。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能填报大理一中“希望班”,志愿填报在州组织录取普通高中第一批,招生学校代码:290105,招生学校名称:大理一中,招生专业代码:01,招生专业名称:“希望班”。被第一批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再列入其他批次的志愿录取,没有被第一批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它志愿的录取。
2.大理一中“希望班”的录取由州招考办组织,全州择优录取。
3.大理一中“希望班”学生拟录取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大理一中正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咨询电话:
学校教务处:0872-2670409
严老师:15808725272
唐副校长:15894586071
来源:云南省大理第一中学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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