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的华裔老板,以为对方偷了4瓶水,从后背射杀了该14岁非裔少年。结果老板被判无罪释放。这件最近在美国争议很大的正当防卫案。
这位被告,是早年从中国香港到美国的老一代移民,中文名字叫周智基,我们就叫他老周,太太是马来西亚人,还有一个儿子安迪, 3人一起经营一家壳牌加油站及便利店。
如果不是该案的发生,这一家有固定的经营收入,日积月累,在美国是妥妥的中产。
案发当晚,非裔少年塞勒斯走进便利店,从冰柜拿出四瓶矿泉水后又全数放回,监控完整记录其在店的全过程,塞没有任何偷窃行为。
但老周就认定对方偷了东西,随即和成年儿子安迪一同持枪出门阻拦,塞勒斯见状立刻飞身奔逃,父子二人一路紧追,追逐路程长达120米。
塞勒斯全程背对二人、一直在前面跑,没有回身对峙、没有亮出枪械。
追逐途中,跑在前的儿子突然大喊”塞有手枪“,老周当即对准赛勒斯开枪,子弹击中赛的后背,导致塞当场身亡。
事后警方在赛的遗体周边找到一把手枪,可全案物证、监控、现场目击者证词,全都无法证实塞曾经掏枪、或举枪对准周氏父子。
检方坚持,枪支是在追逐途中已经掉落地面,自始至终没有形成现实攻击威胁。
案发次日,老周主动投案被捕,检方以一级谋杀罪起诉老周,他被关押了三年,等到今年的5月,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表现都很精彩。
检方核心逻辑是,店主仅凭主观误判失窃,主动持枪追击逃跑塞勒斯,后背开枪致人死亡,无正当防卫基础,属于泄愤式故意杀人。
为此检方庭上展示了多组关键证据:
店内完整监控录像清晰记录,塞勒斯取四瓶矿泉水后全数放回冰柜,全程没有夹带、没有偷窃、也没有挑衅滋事;
当赛在店内被质问时,他口头否认偷窃,也无任何敌意及要动手的行为。
该郡的警长在庭上作证,全案没有财物失窃,店主的被盗怀疑不成立,是周氏父子主动持枪在店门围堵,塞勒斯受惊后出逃,追击行为由周一方发起。
现场多名目击证人,包括过路司机、周边路人等多名和原被告无关的目击者,出庭了。
他们一致证明,追逐全程,塞始终背对两人、不停向前奔跑,没人看见塞回身、掏枪、举枪、瞄准周氏父子。
唯一声称塞举枪的只有老周和其儿子,这两名当事人,没有第三方佐证该情节。
法医尸检确认子弹从后背射入,证明中弹瞬间塞正在逃离、没有面向行凶者、不存在即时近身攻击威胁。
警方的勘验证实塞随身携带的9毫米手枪在奔跑途中遗落在地面,遗体倒地位置和手枪落点分离,中弹时刻枪支不在塞手上,无法形成现实持枪胁迫。
检方强调塞身带枪,但强调枪支早已脱手,不具备威胁条件。
针对老周供述是疑似偷水所以追人的理由,并结合120米的超长徒步追击路线,检方指出老周带着儿子持枪长途追击逃跑赛,是被无端猜忌激怒后蓄意使用致命武力。
致命枪击发生在塞全力逃离阶段,不符合美国的正当防卫所要求的, “面临即刻生命危险” 的法定要件。
检方结案陈词强调,被告老周认为一条14岁的年轻生命,不如四瓶矿泉水,还当庭摆放一瓶矿泉水,给陪审团视觉上的观点强化。
而辩方的抗辩是老周开枪,为的是防卫第三人,其儿子,所以依法无罪。
辩方不否认是老周亲手开枪致人死亡,但依据南卡州的不退让法则,加上保卫他人的理由,来构建老周的正当防卫辩护:
就是起初的追逐是为了制止盗窃,确认身份,并不是要攻击。真正的攻击始于儿子发现对方有枪的那一刻。
此时,儿子作为无辜方,有权在不退让的情况下自卫,而老周只是在替行使这一权利。
核心证人儿子的当庭口供,是全案辩方唯一直接对被告有利的证言。
儿子出庭作证,塞奔跑途中,回身、拔枪对准自己;儿子立刻大喊“他有枪”,老周在电光火石的瞬间来不及细辨,为保住儿子性命被迫开枪。
辩方强调老周是一瞬
间的应激判断,普通人在突发惊吓下的恐惧认知受法律保护,即便客观上塞没来得及扣扳机,只要老周主观合理确信儿子有危险了,当即开枪也是合法的。
辩方反复强调14岁未成年人随身藏匿上膛半自动手枪,本身具备高危性,不能因为枪在中途掉落,就否定持枪带来的潜在风险。
正是塞随身带了枪这个前提,让周家父子的恐惧具备合理依据,不能用事后客观结果倒推开枪当时的主观判断错误。
同时辩方还举证,在枪击结束后,老周第一时间对倒地塞实施心肺复苏,尽力施救,证明开枪目的只为避险自保、护子,不存在蓄意谋害塞勒斯的主观杀人意图。
所以也就欠缺谋杀罪名成立所需的主观恶性要件。
来到这里您是否觉得势均力敌,拿不准谁的说理,更胜一筹吧。
那还要交代一个定罪的标准,这是被告老周无罪的关键。
在南卡罗来纳州,一旦被告提出正当防卫或保卫他人的抗辩,检方就需要构建100%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当时真的感到恐惧这一主观状态,不成立。
在本案中,检方最有力的武器是多名目击者,他们同时证明在追逐的全程,没看见赛掏枪。很可惜这在法律上属于消极证据,
只能证明 “目击者没看到动作发生”,无法绝对证实 “动作从头到尾完全没有发生”。
路人存在视线盲区、跑动干扰、瞬时动作观察遗漏的客观局限。
而辩方儿子的证词是“我亲眼看见他掏枪并对准我”,这属于积极证据。
在陪审团的评判逻辑里,多名路人慌乱环境下 “没看见” 的消极证词,无法从推翻当事亲历者的目击陈述。
检方无法100%排除塞瞬间举枪、只是恰好没被路人看见的可能性。
这就触发了美国刑事司法的核心铁律 ——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
陪审团不需要认定安迪的证词绝对真实,也不需要确认现场真的存在致命危险。
他们只需要认定:在当时紧张、瞬息万变的追逐场景下,老周和儿子确实有可能真实感受到生命威胁,这份恐惧是人之常情。
只要陪审团心中留存一丝合理怀疑,检方就没能达到定罪的举证标准。
基于刑事审判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的原则,陪审团就无法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在经过近 8 小时评议,最后在6月1日,全票裁定老周,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不要以为老周及一家就能回复正常,首先店是在案发后不能再经营了,因为当地群情汹涌。
另外赛一家已经提起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民事索赔,我理解,这个赛一家的赢面较大。
抛开这个,两个官司的高额律师费、取证费、专家证人的开销,已经掏空家庭大半积蓄了。经此一役,老周一家不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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