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邯郸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管理,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休息、接送和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托管人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服务环境与卫生条件良好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在签订服务协议前,如实告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行为习惯及其他需特别注意的事项,配合托管机构做好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校内主导、校外补充的原则,支持非寄宿制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内服务;若校内服务难以满足需求,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办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校外托管机构。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市级统筹、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班组长,牵头召集教育、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公安、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强化部门间联动协作与信息共享,集中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难点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各项工作取得质效。
第六条 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负责督促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后向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和机构说明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以及内部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联合属地政府对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开展排查;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擅自投入用于托管服务的场所;负责指导相关鉴定机构对校外托管机构所在建筑进行房屋安全和抗震鉴定;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五)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及时将新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清单向本级政府和教育、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推送,避免出现监管空档;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周边区域的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对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年度核查,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加强监督排查,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加强安全排查;依法查处违规安装、使用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进行经营主体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常态化开展辖区内托管机构违法违规线索排查工作,发现问题隐患及时上报。
第二章 登记与注销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须有合法的名称、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场所和设施须满足建筑、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是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厂房、车库、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学生休息、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在自建房、居民楼内开办的托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事项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或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实行亮证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托管服务标准体系,涵盖日常作息安排、活动组织、学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内部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公开上墙。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学生托管期间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有女学生的,配备女性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无性侵、虐待、暴力伤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精神性疾病、传染病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无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如发现从业人员存在上述问题,托管机构举办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午休服务的,男女生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床品不得违反环保要求,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间隔,上铺设防护栏。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提供餐饮服务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落实原料控制、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有害生物防治、投诉举报处置等食品安全制度,保障学生用餐安全。允许托管机构在符合燃气安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在与学生活动区域有效分隔的场所现场加工食品。
校外托管机构选择配餐的,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相应种类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门窗阳台不应设置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必须在内部易于开启。经营范围内应安装视频摄像头,视频监控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并指定专人负责音视频数据保管,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公共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进行消杀清洁,保持环境及物品卫生。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发生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立即妥善处理,及时启动预案,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须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机制、安全责任等内容;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方便与学生监护人、老师等有关人员联系。提供接送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有效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的车辆,驾驶员需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严禁使用报废、拼装、逾期未检验车辆接送学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规组织开展校外培训的托管机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托管服务,或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在托管活动中违反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在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监护人之间互助提供托管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但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尽到安全、卫生等托管义务,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和河北省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的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即时调整相应内容。
来源:邯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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