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内阁国有企业委员会周四驳回了两家深受循环债务困扰的国有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苏伊南方天然气公司和苏伊北方天然气公司——提出的豁免申请。两家公司希望免于适用国际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以避免被认定为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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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财政部长穆罕默德·奥朗则布主持的该委员会“指示石油司与财政司及法律与司法司进一步磋商,并提交修订后的方案供审议”。这是官方声明披露的内容。声明还说,石油司曾申请让特定能源领域国有企业免于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和第9号。

知情人士称,这些实体此前已经享受过一次为期3年的类似豁免。据报道,财政部长指出,在《2023年国有企业法》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不能允许此类豁免。因此,相关方面被要求对这一性质严重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财政部中央监测单元对此强烈反对。该机构负责监督所有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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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巴基斯坦天然气行业的循环债务高达3.44万亿卢比。若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第14号,两家公用事业公司可能需要为相关负债计提准备。其中许多款项可能无法收回,另一些则可能需要从其他国有企业回收。这将侵蚀它们的股本,尽管其账单现金流仍足以满足运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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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官员表示,在石油司支持下,这两家企业希望继续沿用旧版公认会计原则下的会计和报告标准,以适应其受监管的经营模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要求根据商业模式和现金流特征对资产进行分类,其中包括预期信用损失和减值模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表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要求,实体在成为某项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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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构还表示:“在初始确认时,实体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对于并非以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还应加上或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取得或发行的交易成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则要求受监管实体对递延项目进行报告。

中央监测单元认为,为确保账目和财务结果的透明度,并满足《国有企业法》的要求,这两项规则都应适用。同时,应通过适当附注说明应收款将如何结清,因为这属于当前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讨论的循环债务管理方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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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阁委员会还否决了另外两项董事任命:石油司原拟各派一名董事进入另外两家国有企业——巴基斯坦石油有限公司和山达克金属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委员会认为,这不符合良好治理标准。不过,委员会批准了其他董事人选,并要求向巴基斯坦石油有限公司和山达克金属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各提名1名来自石油司的成员。

官方声明说,委员会“强调,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应始终完全符合良好治理原则以及《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包括将主管部委或主管司的代表限制为每个董事会1名当然董事的原则”。会议还审议了工业与生产部提交的一份摘要,内容涉及中小企业发展局的分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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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批准将中小企业发展局排除在国有企业名单之外,理由是其具有法定性质且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委员会批准将中小企业发展局排除在国有企业名单之外,理由是其具有法定性质且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