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娱乐5月21日报道(文/上海报道组 三生凉茶)日前,“京城四少”之一的王烁与人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人,被打者为北京一名女记者及其丈夫。早在2011年9月,王烁就曾因涉枪案被公诉至东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未有公开。5月21日,据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从北京东城法院了解到信息称: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谈及判决缓刑的法律依据,“ 律师邦 ”的赵志东律师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表示:“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需法院认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王烁的打人事件闹得轰轰烈烈,不禁令人回忆起了其在2011年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诉至法院。不少网友质疑:“如果王烁的罪名成立的话,他怎么还会在服刑期间在街头伤人。”今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在微博中曝光的王烁的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烁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2年,合并执行3年,缓刑4年,考验期从2012年3月16日起。”在王烁的考验期内该记者透露他曾两次伤人,“2013年4月13日王烁在北京东华门寻衅滋事,伤4人,其中一人轻微伤,至今未被追究;5月再次伤人!”

针对此事,网易娱乐连线“律师邦”的赵志东律师。谈及“缓刑”判决的法律依据,赵志东律师表示:“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赵志东律师介绍,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打人后和解 王烁不会被加重处罚

处于缓刑期内的王烁接二连三的打人,是否会对原有判决产生影响呢?赵志东律师认为:“如果被判缓行后没有再犯新‘罪’(这里注意是刑法上的罪),就不会被撤销缓刑,进而收监执行原有刑罚。如果是已经犯了新罪,则要经对新罪进行审判,进而收监执行原有刑罚与新罪的刑罚。”5月15日,由于被打女记者方面已经与王烁达成和解,对此,赵志东律师认为:“这一打人事件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新‘罪’,王烁也不会因此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有刑罚。”

据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在微博上透露,“2013年4月13日王烁在北京东华门寻衅滋事,伤4人,其中一人轻微伤,至今未被追究。”由于这一事件目前情况不明,王烁是否犯法尚不明了。假如王烁因此事涉及犯法的话,赵志东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至于刑期如何计算,据赵志东律师介绍,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