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轮奸案引发对“强奸陪酒女是否伤害小”的讨论。(资料图)
网易娱乐7月18日报道(文/粤港报道组 Mandy) 李某涉轮奸案自曝光以来,外界对这单案件的争论从未停止。7月16日,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教授、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某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随后,易延友又在其微博补充说明,“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不过这个附加解释并未平息网友的议论,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对这种带有歧视的说法不能接受:“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强奸陪酒女伤害小”违反平等精神属歧视
针对大众质疑,7月17日网易娱乐连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就强奸陪酒女的危害是否相对较小的说法表达法律意见。宋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强奸罪不应因受害人的身份好坏而影响量刑标准:“性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这种权利是人人平等且不容侵犯的,所有人的权利都应该被法律保护,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身份好坏、社会地位的高低而差别对待,作出判罚时,司法机关也应该抱一视同仁的态度,不能带有偏见思想。‘强奸陪酒女伤害小’的说法,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精神,是一种歧视。”
“嫖娼”还是“轮奸”?需更多证据判断
而知名评论员沈彬曾针对李某案作出猜测,认为其辩护律师很有可能会提出李天一及其同伙要求“陪酒女”出台是嫖娼而非轮奸来作为辩护策略。对此,宋律师表示,强奸罪的认定一般比较简单明确,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与受害人在不自愿或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不论受害人是良家妇女还是陪酒女、妓女,无论其中是否涉及金钱等物质交易,只要遭受侵害前她没有表达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意愿,皆属强奸,而且受害人身份不会影响犯罪情节的认定。
而在此案目前以被披露的细节中,受害人在被带离酒吧时并未明显反抗,醉酒状态不明显,宋律师表示:“要根据更多证据判断受害人在遭受侵害时是否意识清醒。如受害人已醉酒,则可认定受害人已失去判断是否接受性行为的能力,嫌疑人基本能够认定强奸罪。如受害人神志不清甚至无意识,作为嫌疑人也应当能够意识到受害人已没有能力判断是否愿意发生性行为。如果李某的辩护方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曾发出愿意接受性行为的信息,那么‘嫖娼’的提法应当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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