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8月30日报道 李某某案作为强奸案和未成年人刑事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隐私案件。但由于一些媒体的过度曝光和娱乐化报道,此案实际上已经没有隐私可言。

各门户都在微博上进行了直播,各家媒体在微博上不断放出庭审的消息。8月28日晚,李在珂律师发布了这样一条微博,“法庭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结束前不得报道庭审的相关内容,可我们还没走出法庭,相关内容就已在网上传开了!”

微博上发起的话题虽然是“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但正文中并未刻意隐去李某某的名字。新闻门户网站上也早早挂起了相关的专题页面,几家门户网站都直接将李某某的名字挂到了专题页面的大标题上,李某某的照片更是随处可见。

在富二代、轮奸、歌星,这些标签笼罩之下,整个事件好像变成了一出闹剧——微博上主持这个话题的账号,是“为你带来最新鲜的娱乐资讯”的娱乐微博而非“播报全球重大新闻”的“头条新闻”等。

李某某身份和案情最早进入公众视野,始于2月22日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的爆料微博,王丰在微博中点出了李某某现在用的名字。当天,海淀警方就向外披露了这一涉及未成年人的轮奸案的更多案情。

这一披露当时就引起了诸多法律人士的不满。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当时就对公安机关和媒体过早披露未成年人刑案予以谴责,并发微博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

刘晓原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他是普通家庭的孩子还是特殊家庭的孩子,都应当一视同仁。”

但在这条指责公安机关和媒体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微博下面,几乎所有网友都对刘晓原律师进行了谴责。

2月23日,全国十余家主流报纸的绝大多数头版,都直接刊登了未成年人未经处理的照片,内文多直呼其名。此后,虽然有媒体探讨过李某某案中的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但显然未能抵挡汹涌的网络传播,李某某化名与否,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一家深度媒体在刊发李某某的长篇报道时这样注明,“虽然本文主角已广为人知,但因为仍属未成年人,故其姓名以L指代。”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曾经问过一个相熟的记者,为何在报道李某某案时会披露这么多的未成年人信息,对方表示,“因为看到大家都这么做了”。

2月23日到24日,姚建龙连发6条微博反思李某某案,他表示“我对这种行为的厌恶程度绝不亚于任何一个人。但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应理性……当我们把李某称为‘恶少’、‘坏人’,我们依然要保护的是‘少’而不是‘恶’,是‘人’而不是‘坏’。”

姚建龙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不方便发表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法条实际上是源自《北京规则》。

1985年11月,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该规则第8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

自此,各国少年法往往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列为限制披露的信息,并成为媒体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守则。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设立的这一原则,在中国往往无人理会——因为这一法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就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现在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刘晓原律师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规定,却没有补救的措施,实际上有法律漏洞。

具体到在李某某案,由于李的家庭背景原因,情况也更为复杂。

很多网民都认为,假如没有舆论的关注,李某某案很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姚建龙教授此前在微博上表示,“只要不披露身份信息,对于罪案本身的报道、评述、研究是允许的”。皮艺军认为,李某某不是一般的未成年人,他属于公众人物,他的隐私权应该被部分地让渡出来,但是媒体现在的报道显然也是失当的,不够严肃,没有做到中立。

刘晓原律师则表示,轮奸案和未成年人刑案都属于隐私案,不适合对外进行披露,而关于“正是媒体的舆论压力使得权贵阶层无法利用自身资源为其开脱”的说话也是荒谬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可能性的行为,但没有构成事实,“既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应当遵守,不应该有任何借口。”

在长微博里,海淀法院表示“希望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