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辩护人突现现场 为媒体提供证据

网易娱乐11月27日报道 (文/小易)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今天上午9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最终,法庭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9月26号一审中,北京海淀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一审的判决结果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某方不服提起上诉,李某某终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如下:

2013年11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涉及个人隐私,北京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2013年11月27日,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依法对该案公开进行了二审宣判。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相关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 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卖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酉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欢迎参与投票

李某某二审维持原判,你怎么看?

十年太重,年轻人毁了。

二审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维持原判正常。

太轻,应该严惩。

无所谓,不关心。

查看结果

审判结束后,被告人之一王某的律师在法庭外喊冤,称王某没有强奸受害人,有人威胁他们认罪,不认会挨电棍,并且在监狱遭到了殴打。随后,她出示证据称受害人使用了假名。

这位自称王某的律师情绪十分激动,甚至有些语无伦次,她主动对记者诉说:“王某在监狱被打。他没有暴力没有强奸。有人威胁他们认罪,不认会挨电棍,还挨打了。他很多话是因为害怕才编的。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没有输液,只是做了物理治疗,并且拒绝做阴道镜的检查。”律师还表示自己是被法警拖出法院的。她称:“被告的精斑在内裤外侧,说明是手淫。如果进去了,精斑应该在内档。精斑在内裤外侧,说明没进去。而且内裤上也没有受害人的体液,这不算强奸。”随后,她又被法警驱逐走了。

另外,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五个焦点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就此事网易娱乐采访了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律师,咨询判决事宜。

问1、法院判决下了之后,多久会执行?之前收押的时间会算到刑期里吗?

答:法院二审判决宣判后即告生效,之前收押的时间均算在刑期中,判决之前羁押一日的抵扣有期徒刑一日。

2、一开始李天一会在未成年羁押处服刑吗?和成年人有何不同?

答:法律规定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和服刑的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和管理,一般送少管所服刑,如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3、服刑其间有多少探视机会?有无假期?

答:服刑期间家属可以进行到监所进行探视,一般来说为一个月一次至两次,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服刑期间没有假期。

4、上诉人如果继续申诉,法院会在什么情况下再审?

答:上诉人申诉的话,如果法院审查发现原审判决存在法定情形的会决定再审,具体的情形包括: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网易娱乐11月27日报道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今天上午9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最终,法庭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网易 娱乐 第一时间对李某某代理律师李肖霖进行专访,他表示李某某听到宣判情绪一直很稳定,梦鸽宣判前对所有结果都做好了心理准备,此次梦鸽全程回避媒体,李肖霖表示梦鸽是个军人,他们有纪律。

今日,法庭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李肖霖表示李某某在庭上一直情绪稳定,听到宣判也没有激动,而梦鸽最在自己身后,并没有看见梦鸽当时的情绪变换,不过他透露梦鸽对各种宣判结果均已做好心理准备。对于今天梦鸽全程回避媒体的做法,李肖霖说:“梦鸽是个军人,他们是有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