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娱乐11月10日报道(文/周景煜) 中国娱乐圈的“粉丝经济”应该来源于对于日韩粉丝经济蓬勃发展的羡慕,在韩国的知名娱乐音乐公司中,粉丝经济范畴内的周边商品售卖、粉丝付费会员制等业务每年已经为这些公司带来颇为丰盛的收入,“粉丝经济”收入在部分韩国娱乐公司甚至可以占到总收入40%左右。近十年来韩国娱乐工业席卷中国,中国地区粉丝基于“有朋自远方来”、“物以稀为贵”的认知,更加为韩国模式的“粉丝经济”贡献良多。
而中国的“粉丝经济”在学习日韩的“粉丝经济”的过程中,却仍然避免不了照搬、山寨的老大难问题,笔者可以说,在中国,关于艺人相关的“粉丝经济”模式,已经被玩坏,进入了有概念、无模式、无想法的怪圈之中。
问题出在哪里?是谁玩坏了中国粉丝经济?可以说是各IT媒体玩坏了粉丝经济,各经纪公司把自己玩坏,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 利益驱动,IT行业抢食粉丝经济
中国各IT媒体或创业公司都眼红日韩模式的粉丝经济纷纷抢食,欲求在蛋糕里分一杯羹。一时之间各大粉丝平台某袋饭、某信、某站、某汇、某团、某联盟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有赶超前几年团购网站和微电影的势头,这种恐慌性疯抢行为恰恰是对新兴的行业模式最大的扼杀,多平台导致用户分流,用户分流导致用户习惯的毁灭,襁褓之中的“粉丝经济”已先天性营养不良。
二、 不懂“粉丝”却控制着运营平台:
粉丝运营需要平台,而平台却由一帮不懂粉丝的IT从业人士控制着。“粉丝”族群表面是围绕在各个艺人周围的簇拥者,其实是艺人的衣食父母,每个艺人不同的风格造就 “粉丝”族群风格各异,与粉丝最直接接触的经纪公司,却由于经费及技术原因,不能自行开发,需要依靠IT平台。笔者自2012年以来,已经接到不下50家IT公司要与其进行 “粉丝经济”的开发合作,而当问到想怎么合作时,绝大部分都是十分直白地表示要与其艺人合作,卖东西收会费收益分成,谈到粉丝服务细则却一问三不知。怎么收钱想得天花乱坠,却不知道怎么让消费者愿意打开钱包,如此想法的IT公司及媒体不占少数,笔者不禁要问,不懂“粉丝”,何来的“粉丝经济”?寄生虫一般的商业模式让“粉丝经济”再受重伤。
三、 IT行业恶性竞争的拔苗助长:
互联网行业的恶性竞争由来已久,一年多以来的多个重磅并购更突显竞争的白热化,IT公司之间只要有一家开发了“粉丝经济”业务,其他家都必须复制其模式跟上;而艺人是有限的,一线艺人更是稀缺资源,面对这么多IT合作伙伴,选边站就成了艺人与经纪公司每天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多数经纪公司并不希望得罪其他合作伙伴,就只能配合渠道向每一家都提供服务。而恰恰“粉丝经济”就是一个以内容及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渠道为王”的中国互联网模式必定导致对于“粉丝”团体的服务模式崩溃,一对多的服务一旦无法形成服务差异化,谈论商业模式就是纸上谈兵,IT行业的恶性竞争拔苗助长,导致“粉丝经济”早产,早早进入了保温箱。
四、 互联网时代的“粉丝经济”却无O2O+C2B的互联网思维
经纪公司的粉丝运营,仍停留在日韩模式的提供行程、独家新闻、图片、语音、举办粉丝见面会、销售周边商品的B2C阶段。百度阿里等高管都说过:B2C不是互联网思维,C2B才是!互联网O2O+C2B时代到来时,任何有关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已经不适用冰冷的产品销售行为,按照现在B2C照搬日韩的模式,粉丝经济将无计可施。
五、 经纪公司狭义的“粉丝经济”
IT行业不懂“粉丝经济”,而经纪公司对“粉丝经济”是否了解?答案是一知半解!除了沿用B2C模式外,经纪公司对粉丝经济中的核心用户,并没有深刻的了解,而是泛泛地进行粉丝运营,并没有对粉丝群体进行分类。性别不同其消费习惯都有着巨大差异。从每一次明星活动及颁奖典礼完全可以看出,现有的粉丝运营模式相对来说更加符合女性消费群体的认可,女性用户占比超70%,偶像型艺人情况更加严重。可以说现行的“粉丝经济”是“女粉丝经济”,是狭义的“粉丝经济”。男性消费群体并没有被尊重及开发,而偏偏男性用户撑起了中国游戏行业的鼎盛发展。
在互联网O2O+C2B时代下“粉丝经济”要如何起死回生?
一、放弃照搬日韩模式
中国是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56个民族、13亿人口、五千年历史的泱泱大国,不同于日韩小面积单民族国家可使用单一方法辐射全国,每一个省每一个民族,甚至城市和乡村均具有不同的用户心理和消费习惯,消费习惯反映用户需求,应该对不同的粉丝团体区别对待。日韩模式应该批判地吸收,意图用照搬日韩模式覆盖全部用户的“无差别运营”模式应该结束。
二、加速目标受众群细分化运营,回归粉丝需求
国家有国情,每个艺人的粉丝也有不同的“人情”,怎么真正回归粉丝的用户需求?利用互联网手段找到不同的目标粉丝属性,受众群需要区分性别、文化程度、区域习性等运作方式,聆听用户的声音,对不同的用户族群提供不同的粉丝服务,从市场角度反推运营模式,对不同的粉丝族群提供不同的粉丝服务,最基本地至少对男性消费习惯和女性消费习惯进行区分,找准目标用户的需求,才能形成细分运营。
三、理解娱乐行业与IT行业的基因壁垒
互联网时代下O2O及C2B,要求IT行业与娱乐行业之间更多跨界,可所谓隔行如隔山,双方无论从公司架构到经营理念到思维模式都完全不同,甚至相反,可谓基因不同。互联网公司意图进军娱乐业,没有娱乐基因必将失败;经纪公司无大数据入口,也无法改变无差别的粉丝运营现状。互联网娱乐化要求互联网企业应该更多地为经纪公司提供大数据分析协助经纪公司进行细分化运营。娱乐互联网化要求经纪公司应该改变思路,更多地让艺人转变为用户主导的粉丝运营行为。最重要是达成行业理解和思维模式的融合。
四、抓住粉丝运营的关键词,实现增值的服务差异化
任何行业的服务类行为都避不开“用户体验”四个字,“粉丝经济”实质上就是对平日买单的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到娱乐“粉丝经济”,就是“荣誉感+实惠”的两个关键词,不是一味地考虑销售什么,而是要把重心向如何在收费之后为买单的用户提供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在细节上符合不同粉丝群体的荣誉感并获得实惠,更多的定制化服务,从线上到线下,甚至提供一些简单犹如包车接送、VIP通道等服务,将服务做出温度,才能正视“粉丝经济”的供需关系。
五、 粉丝运营窗口集中管理
艺人应该在不同的互联网工具中进行挑选并集中稳定地持续性运营,实现集中管理;而互联网公司应该更有远见地挑选合作艺人,互相找寻符合自身思路及模式的合作伙伴,尽量避免将经纪公司置于竞争漩涡之中,不让用户分流才可能实现差异性服务的基础,让“粉丝经济”有喘息的空间。
六、重新认识O2O+C2B时代艺人的商业价值
互联网营销主要是依靠用户发酵、口碑传播,现今的用户不是一味接受广告,而是懂得分享与评价,用户口碑对“广告+代言”的品牌营销带来巨大的冲击。互联网赖以生存的广告收益、经纪公司赖以生存的代言及商演,都将举步维艰。以苹果或者小米为例,不需要明星的品牌效应,产品的质量、服务一旦过硬,单纯依靠分享传播也可以实现品牌提升,企业家们会渐渐明白:“广告+代言”的品牌模式的价值是20%品牌提升效应+80%产品销售额提升。换句话说,艺人的商业价值应接近等于粉丝消费能力总额,而不是简单的粉丝基数的堆积。
七、调整艺人思路,甚至重新培养艺人
经纪公司对艺人的定位应考虑粉丝族群的接受程度,并非一味追求高大上就是好事。资讯传播速度加快拉近了艺人与粉丝的距离,简单的资讯提供已经不能满足粉丝的窥探欲望。艺人可以一夜之间成为巨星,但也可能短时间内失去热度,说娱乐行业已进入快销品时代亦不为过。艺人处于粉丝经济的中心应更加地亲民地配合经纪公司提升服务品质,特别是带有强烈的偶像包袱的艺人应更多地让粉丝体会到其人格魅力。如果改变不了,不排除经纪公司可以考虑重新培养艺人,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或考虑由经纪公司主导的互联网在线平台的合作甚至是艺人选拔,以改变现有的窘迫局面。
时代在变,中国娱乐圈的粉丝经济,应该“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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