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娱乐3月10日报道 从去年到今年,中国收视率最高的几个品牌节目,《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均不得不更改名称播出,今年新一季的《奔跑吧!兄弟》虽然尚未开播,也已经有确切信息表明节目将更换全新的名称。究其原因,尽管细节各不相同,但共同点就是——以上节目均放弃了购买国外电视制作机构推销的节目模式,转而进行原创研发,制作知识产权百分之百属于中国电视人的全新节目,但却因境外模式方限制,无法使用自己命名、自己打造多年的节目品牌。

这里出现的悖论就是:中国所有省级卫视均属于国有媒体,这些电视节目的中文名称也都是中国电视人自行命名并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可是,在这些节目品牌由各大国有媒体斥巨资多年打造并最终进入原创模式制作阶段之后,却连自己的名字都保不住,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广播电视制作领域是被明令禁止的,可如今境外资本反倒可以持有中国广电制作领域诞生的中文节目品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Asia Pacific Legal Institute)执行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孙远钊曾撰文对所谓的电视节目模式做出详细分析,文中写道:虽然人们通常能够感知到不同的“电视节目模式”,例如,现场歌唱比赛(如《中国好声音》)、男女媒介配对(如《非诚勿扰》)、亲子感情(如《爸爸去哪儿》)等等,而且在娱乐影视的产业,这也早已成为业内通用的一个名称,然而在法律上,无论是国内或国外,这迄今却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这是因为一个节目的所谓“模式”,其中可能包含了如规则、人名、地点(亦即图纸模式)、节目名称、宣传标语口号以及其节目制作上的其他多种要素,诸如场景布置、音乐(配乐)、计算机软件、灯光、主持人和参加者的特征与互动模式等等。这些因素的组成与互动都会影响节目的结构、本质、特征和表现等。再加上前已提及所谓的模式其实是涉及到动态性的流程,可以因时因地不断制宜、演进与调整,如何从单一的作品来给予定义便有一定的困难。例如,英国曾经考虑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直接给出一个“模式权”,但最后则是无疾而终。 其中最大的顾虑是:在政策上如果赋予某种“模式权”,就形同让任何人都可能对于一些基本的思想、概念乃至整个特定类型(如上述的男女媒介、歌唱比赛、才艺竞赛等)享有变相的垄断,反而会严重限制了文化创意的开展。在电视真人秀中,整个节目的推展并不是依据既有的脚本来进行,而只是在一些既定的框架或游戏规则下(其本身都是无法或的著作权保护的元素)听凭参与者的即席或临场反应来带动整个节目。这就如同一场比赛的本身是不具备独创性的。此外,如果对这样的活动仍赋予著作权,其就意味著破坏了著作权体系的微妙与动态平衡,把许多原本应该在公有领域内的素材不当地划进了保护范围,让模式的创作人居然可以享有对于一些基本编剧元素的控制权。这样反而会限制甚至扼杀了未来的其他创意,与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宗旨背道而驰。这也就意味着,所谓的电视模式权本身都是一个在国际上有争议的问题,将模式权再进一步扩大为对节目品牌名称的无条件占有,更显得匪夷所思。

事实上在中国电视制作的历史上,使用同一名称制作不同模式的节目,或者使用不同节目名称制作同一模式的节目,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前者例如《中国梦之声》接连制作多年,模式却相继更换了三种,分别是从国外模式方那里购买的偶像选秀节目、原创的歌手竞赛节目以及原创的素人挑战明星节目。后者例如国外模式节目《X Factor》,在辽宁卫视和湖南卫视相继播出,中文节目名却分别叫《激情唱响》和《中国最强音》。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所有国有电视媒体播出的电视节目名称,均必须自行命名,并且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而在制作节目的同时,所有国有媒体也斥巨资对这一节目名称做大量的广告投放和品牌宣传,其品牌价值理应归属于各大国有媒体。然而自去年以来,接连发生的多档高收视节目被迫改名的事件,显然是破坏了这一基本原则,导致品牌价值巨大的国有电视品牌反而被境外资本持有。

伴随着中国电视节目在境外影响力的日益扩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不容忽视,不论是《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还是《奔跑吧!兄弟》,都在全世界华人聚居的区域拥有很大的影响力,也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代表。例如《我是歌手》中的马来西亚歌手茜拉,在节目播出后名扬马来西亚,被称为“大马之光”,又如《中国好声音》的泰国籍选手朗格拉姆,在节目播出后受到泰国国王接见,在全泰国引起轰动,这都是因为中国电视节目的巨大影响力造就的。如今,这些由国有媒体倾全力打造的节目品牌,倘若都被境外资本持有,至少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境外资本待价而沽,利用节目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坐地起价,让各大国有媒体付出巨大代价来买回本来就应该属于他们的节目中文品牌,《中国好声音》被荷兰模式方叫卖出每年高达一亿元的天价模式费,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呈现。第二,境外资本可以在任意地方使用这些理应属于国有媒体的节目品牌,从而导致国有电视媒体品牌的使用完全失控。

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尹锋林曾专门撰写文章,对国际合作中的中国品牌保护问题发出警示,其中列举了三种境外资本打压中国品牌的方式,其中有一种就是通过复杂的合同条款控制中国品牌。尹锋林以《中国好声音》节目为例指出,外方Talpa公司向国内企业提供的仅仅是一些初始创意和实现创意的某些方法,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这些内容的大部分并不能获得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的保护,但Talpa公司却通过复杂的合同条款设计,主张拥有国内企业在模式合作期间创造的所有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尹锋林进一步强调,世界各国目前都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品牌和知识产权,英国、日本等国早已建立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本土品牌,美国政府不但通过“301”条款、“337”调查等制度设计,杜绝境外资本威慑美国本土品牌的可能。并多次修改版权法、延长版权保护期,保护本土品牌。例如“米老鼠”知识产权保护本应在1984年到期,但美国两次修改版权法,将米老鼠的知识产权保护期一直延迟到2023年。近期万达集团在好莱坞的收购行为也激起美国方面的激烈反应。美国众议院16个国会议员要求美国政府问责局调查万达集团对美国传奇影业和AMC等一系列的大宗收购,而美国政府已开始做出反应:审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法律权力,审查外国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于境外资本进入本土品牌、尤其是文化品牌领域,抱有强烈的警惕心,亦通过成熟的法律体系和根据新形势不断修改的版权法,来保护本土品牌,其核心是抵御境外资本带来的文化侵略。而在中国,长期以来境外资本均严禁进入广播电视制作领域,这是抵御境外资本进入传媒市场的有力措施,但目前出现的新问题,预示着境外资本可能通过持有国有电视品牌的方式,变相影响中国广电制作市场,掠夺国有电视品牌。因此,国有电视节目品牌的保护实际已经刻不容缓,所有在中国国有媒体播出的节目,其中文节目名理应归属国有,并且禁止境外资本持有中国媒体品牌,这应该迅速得到立法保护、行业监管、政策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