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6月11日报道 近日,新婚的林志玲因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未经其授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而提起诉讼。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有原告林志玲姓名、肖像的图片等);二、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