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

但近年来

因共同饮酒后有人发生意外

同饮者被起诉索赔的案件并不少见

只要有人酒后出事

同饮者就一定会被追责吗?

请看安徽这起典型案例

法院是怎么判的

2023年6月的一天,58岁的胡某,约来朋友许某、倪某等朋友相聚。当日中午, 胡某热情“做东”留朋友吃饭喝酒,三人一高兴喝了约2斤白酒, 期间,倪某有事中途离开。酒局散后,胡某自称要出门有事,许某便一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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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当日13时左右,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许某沿芜湖市内一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某路段处时,意外在一瞬间发生了。胡某酒后恍惚,车子一歪撞向路边的金属隔离护栏,胡某当场死亡、许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近240mg/ml,胡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子女悲痛之余,认为父亲车祸去世,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经过协商,许某就胡某的死亡与胡某子女达成赔偿协议。

2023年9月,胡某的子女诉至芜湖无为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同饮人倪某及无为市交通局,共同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款共计9万余元。

无为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亲朋好友相聚共同饮酒,本是情谊行为,正常范围内的适量饮酒,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作为每一个成年饮酒者,应当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及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有清醒的认知并负责本案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未能自我加以控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而酒后骑行电瓶车,其造成死亡后果依法应当自我担责

原告胡某子女主张由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共同饮酒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共同饮酒人有强制性劝酒行为等。但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且被告倪某在喝了约2至4两白酒后中途先行离开,其时,胡某所饮的白酒量未超过其正常酒量,没有达到需他人照看、救助的危险程度。

被告无为市交通局并非本案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其诉讼主体错误。无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各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审理判决,打破了世俗“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得赔偿”的不当观念,通过查清真相,免除了无辜同饮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朋友聚餐饮酒,只要做到饮酒适量,不要过度劝酒,对于醉酒朋友,要尽到照顾辅助护送义务,避免酒后驾车。

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