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学校在对班级和学生进行管理的时候,会成立一个所谓的叫做家委会的组织。

这个家委会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是学校和家庭之间进行沟通的一个平台。

但是很多家委会都会存在着违规收取班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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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学生家长的陈先生,曾匿名举报了家委会,指责其在短短5年的时间里,竟然收取了超过10万的班费

结果却惨遭身份暴露和短信指责,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摘要】

陈先生一家都生活在福建,其子女在当地的学校读书,为了更好的同学校进行沟通,他也加入了家委会。

他发现这个家委会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过来收取班费,每个学期大概会收取两三次,而每一次所收取的金额大概在两三百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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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5年的时间里,其所收取的班费已经超过了10万块钱。

这么多的班费究竟是怎么花的,很多家长都不知道。而且每一次家委会收取班费的理由都五花八门的,至于班费花到哪里了,却都没有说清楚,所以陈先生就怀疑这其中有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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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件事,陈先生并不敢直接向班主任或者学校进行沟通,因为他害怕会导致自己的孩子被班主任和学校敌视。

为此,陈先生转而选择匿名拨打了12345热线电话,在上面针对学校可能存在着乱收班费的情况进行如实反映

教育局方面在接收到匿名投诉之后,很快就做出了处理和反馈,最终取消了这个班级的某项荣誉,同时还给每个学生退还了200块钱的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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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处理结果,陈先生总体上还是满意的。可是很快他收到了家委会发来的一则短信。

短信的内容明确,指责了陈先生的匿名举报行为。称因为这一举报行为导致班级的荣誉被取消,而这一荣誉是很多学生和老师共同努力才得来的。

陈先生在看完短信后十分愤怒,自己明明选择的是匿名举报,为什么个人信息还是会这么快就暴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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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争议性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故意泄露个人信息,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2.陈先生匿名举报的行为是否合理?

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明确作出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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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本案中的陈先生是以匿名的形式向12345热线进行举报,那么按照正常情况下是不可泄露。

如果真的泄露了,那么这个泄漏的人就有可能是12345热线的相关工作人员。就算不是12345热线的工作人员干的,但也足以证明12345热线在保护匿名举报人隐私方面的管理是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的。

所以,陈先生完全可以向纪委或者监察委员会进行投诉。

如果最终证明是12345的工作人员故意泄漏的话,那么就直接依照上述《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内容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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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不成《刑法》上的严重情节的话,也可以动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进行相应的拘留或者罚款。

如果最终证明是12345热线的系统管理不到位的话,则可以要求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并进行索赔。

二、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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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陈先生觉得学校在班费的收取上存在不够透明的问题,自然有权向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批评。

所以陈先生选择向12345热线进行匿名举报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的,是履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的一大表现。

当然公民在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时候,不能够去故意捏造事实,散播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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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理应该接受由家长所提出来各种建议和批评。

同时学校在进行班集体管理的时候,应该对班费进行透明化管理,每一项支出都要记录的十分清清楚楚的,这样就能够大大减少家属和学校之间的矛盾。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