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建立与监察法配套的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是适应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对于反腐败案件,可以涉及国家秘密、提高审判效率为由,不再公开审判,取消上诉权,并限制辩护权利,以换取其他案件实现真审、真辩。这是现阶段“以退为进”“进退自如”的明智策略。待反腐败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完成了治标,进入治本阶段后,就可以废止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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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鉴于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占坑辩护”“占坑旁听”“走程序”等公然违法的不正常现象,张庆方律师愤怒地说:“如此怪状如果听之任之,还要法院干什么?让某委直接对官员定罪不更省事!”

刑辩律师普遍都有类似抱怨。现在不仅职务犯罪案件、扫黑除恶案件,甚至所有刑事案件,辩护空间越来越小、辩护难度越来越大,甚至刑辩职业都变得越来越危险了。

不少法官对公然违法的做法内心也是不认同的。某基层法院刑庭庭长跟我聊到,现在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原则上都是照单全收的现象时,颇显无奈地抱怨道“干脆取消刑庭算了”。现阶段多数法官只能向现实屈服、妥协,不得不上台走程序,面对律师的“死磕辩护”“刨祖坟式辩护”,有的法官就在律师和当事人的炮火中倒下了。

我认为,这种现象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否则听之任之,还会有更多的资深法官、优秀律师可能因此牺牲,我们心心念念的法治也可能遭受更大的破坏。

改变方向在哪里?是勇毅前行还是暂时退守?毫无疑问,如果能继续前行,真正践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障辩护权、旁听权,贯彻落实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原则,当然最好!但如果确实还做不到呢?

就举最基础的辩护权来说,韩旭教授《当辩护权被侵害时》一文指出,辩护权既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也是被指控人面对追诉时的自然权利。当辩护权被侵害时,会发生下列恶果:被告人反驳指控能力大大降低、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荡然无存、冤假错案难以避免、法治不复存在、我们听到的不仅是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哀嚎、庭审沦为一场程序性的“表演”以及“法庭外辩护”不可避免等。但现实中,不管最高司法机关如何三令五申,基层就是无法保障辩护权、旁听观,比如某中院正在审理的吴某案。

既然一时进不了,那就不如以退为进,暂时退守,将目前做不到的先进做法、超前规定予以封存、废止,以减少现实中的争吵、缠斗,待解决治标问题、筑牢基础之后,再修改完善法律,实现大踏步前进、跨越式发展。

如果暂时退守,退到什么地方也值得思考。虽然目前不少腐败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上由某委说了算,但我仍然觉得,“由某委直接对官员定罪处罚”的做法太激进了,省事是省事,但退步太多,立法不易通过,也容易遭受外界的批评,于国家形象、法治建设不利。

因此,不妨参照监察法对反腐败案件规定的特别调查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这个建议比较温和、适中,集思广益、研究完善后,或许比较容易通过。今天就具体谈谈我的建议、构想。

一、建立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的背景和源由,可参阅我以前的文章——《如何减少反腐败案件中的审辩对抗:可否建立反腐败特别审判机制》。今天从两个角度谈谈建立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的必要性。

1.从审辩对抗角度看

去年以来,张庆方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刨祖坟是辩护”的做法,引起了各界关注,我也一直关注、思考。

我关注的第一个案件是四川内江中院审理的赵某受贿案。在该案中,张庆方律师对本案审判长、院长、纪委书记和办案检察官悉数进行举报:有的行贿买官、有的论文抄袭、有的徇私枉法、有的欺骗组织,故业界称之为“刨祖坟式辩护”。目前已经导致该案的审判长被撤换。

对于张庆方律师的“刨祖坟式”辩护,有人担忧,有人叫好。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理解辩护律师采用这种手段,但是不主张采用,因为担心办案人员基于“排斥”“反抗”乃至“报复”心理,将案件证据“做实”,在量刑幅度内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或者量刑判决,从而对当事人不利。

我观察研究了不少审辩对抗的类似案件,发现律师确实不是无理取闹,法官应该也是有苦难言。“刨祖坟式辩护”“死磕辩护”等审辩对抗的结果,受伤的往往不是法官就是律师。说实话,不管法官还是律师,如果他们因此牺牲,我是深感惋惜的。如果听之任之,还有更多的法官、律师可能牺牲。有人可能会说,把这些“刨祖坟辩护”“死磕辩护”律师的执业证吊销不就行了,再不行就把他们抓起来。但问题是,确实有些律师不怕吊证甚至不怕被抓,他们愿意为了中国法治牺牲自己。而且我相信,这样的人应该还会越来越多。“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因此还须另寻良策,以减少审辩对抗。

参照监察法对反腐败案件规定的特别调查机制,建立反腐败特别审判机制,明确规定反腐败案件不允许腐败官员自行聘请律师辩护,或许就是时下的良策。

没有希望就不会有失望。只要法律明确规定了,别人就没有念想、没有指望,就能认命、顺从了。就如留置期间的律师会见、辩护问题,以前律师的意见很大,也让法官进退两难,后来监察法明确排除了律师介入、参与的可能性,律师就不再炒作、争取了。现在反腐败案件调查阶段已经风平浪静,调查效率得以极大提升,反腐败案件数量不断提高,反腐败成效非常显著。

因此,要想有效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审辩对抗问题,修改完善法律,从立法上禁止被告人自行聘请律师辩护,应该是时下釜底抽薪、立竿见影的最好办法。

2.从法律衔接角度看

监察法为什么要规定反腐败案件特别调查机制,就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程序不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但是,根据监察法调查终结的反腐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审判,就会衔接不便、错漏百出,出现前文提到的种种问题,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我们是否需要反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了,难以跟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机制有序衔接、高效对接了。那么,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修改调整法律,明确规定反腐败案件的审判也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二、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的主要内容

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主要规定三方面内容:一是反腐败案件不再公开审判,二是反腐败案件不再允许腐败官员自行聘请律师辩护,三是反腐败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不公开审判的理由

所有腐败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其实都涉及国家秘密,故可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规定不再公开审判。

前几年不断有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书爆光后被炒作,说被告人收了下级官员的贿赂,被告人被判入刑了,但行贿人安然无恙,仍然在岗位上继续为人民服务,引起舆论哗然,造成恶劣影响。内江中院审理赵某受贿案的原审判长,就是被律师爆出曾经行贿领导买官的判决书,激起民愤后,才被撤换的。

虽然现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书很少上网公开了,但只要公开审判,信息就容易外泄,就有当事人或律师敢把判决书公开到网上,风险极不可控。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官员腐败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再公开审判,家属就不会吵着闹着要求旁听,律师也不敢搞“庭外辩护”“舆论炒作”了,因为涉嫌泄露案件信息,可能构成犯罪了。

很多职务犯罪案件,不仅无法保障辩护权,甚至连公民旁听庭审的权利都保障不了。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时,即使是法援律师“占坑”辩护,法院也如临大敌、戒备森严,为了阻止公民旁听,只好组织本院干警甚至其他机关干部“占坑”旁听。如果明确规定一律不公开审判,法官就不必再为“占坑辩护”“占坑旁听”费尽心机,可以轻轻松松走程序了,从而将更多精力用于其他案件的审判。

2.不允许被告人自己聘请律师的理由

被告人或其亲友自行聘请的律师一般不会配合庭审走过场,善于敢于真辩。如果强硬指派法援律师“占坑”辩护,就会发生鹰潭中院审理某敏案的问题。某敏作为正厅级干部,家住别墅,肯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家属聘请的律师依法要求法援律师退出,如果法援律师拒不退出,又是明显违法。这么多两难的尴尬问题怎么解决?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修改法律,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如果需要律师辩护,由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3.实行一审终审制的理由

据律师反映,目前不少官员腐败的职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最后都由某委拍板决定,存在较为严重的“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现象。

既然是走过场,演一次就行了,没必要重复走两次。现实中也是,由于受组织教育多年,被告人基本上认罪认罚,绝大多数案件都不上诉,即使上诉,也是维持原判,改判发回的案件极为罕见。因此,不妨干脆规定:反腐败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明确规定反腐败案件的调查、审判,现阶段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或许是目前较为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做法,进退自如、以退为进,不失为一种智慧、策略。

三、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的配套规定

在腐败多发高发的现阶段,对官员腐败案件实行特别审判机制,是形势使然,也有民意基础,但也要有配套措施,以凝聚共识、减少阻力,平稳过渡、顺利实施。我认为需要三方面的配套。

1.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确实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因此必须严格限定范围,避免伤及无辜,即必须是官员腐败的案件,最起码必须限定为公务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绝对不能适用反腐败案件特别调查、审判机制。即使是非官员向官员行贿的案件,也不宜适用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以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

对官员腐败案件,承认现实,以涉及国家秘密、提高审判效率为由,实行特别审判机制,实现快审、快辩,可以换取对其他案件实现真审、真辩,也符合效益原则。

2.对投案自首官员更加宽大

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还必须有宽大政策相配套,以平衡其利益。即建议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官员,在处理上应当从宽。此外还可考虑:腐败官员在被立案调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违纪所得的,可以作党纪政纪处理,不再移送司法机关。

当然,可赦免的罪行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比如可以把自首特别从宽的腐败行为限定为十八大、十九大甚至二十大之前的行为。对于在规定的时间点之后拒不收手、顶风作案的,不仅不能从宽,还可以从严,以最大限度分化瓦解腐败分子、最高效率审结肃清存量腐败案件。

如果勇于创新,敢于作出上述规定,应该就能快速清完存量腐败案件,更快完成治标任务,更早进入治本阶段。

3.反腐败案件集中管辖

为了保证反腐败法律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可以考虑反腐败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即每个省成立若干反腐败特别审判法庭,集中高效审理全省反腐败案件。

四、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的退出时机

暂时的退却是为了以后更大的进步。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只能是权宜之计,是不得已才退而求其次,必须退出。

何时退出为宜?我认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起码已经完成了治标,不再有这么多反腐败案件需要办理,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治本了,就应当根据时代变化发展情况,及时废止反腐败特别调查、审判机制,进入更高层次的良法善治新阶段。这个时间有多长?我不好估计,希望八年十年时间就够了。

综上,从历史看、从全局看,建立与监察法配套的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以适应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善莫大焉。反腐败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完成了治标,进入治本阶段后,就可以废止反腐败案件特别审判机制了。

【后记】

真的得当机立断了,存量腐败案件过多,导致反腐过久地停留在治标阶段,绝不是好事。虽然不断抓老虎苍蝇,可以让人解恨解气,但国家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啊。况且,每多查办一个干部,其实也是给社会和国家多增加一个对立面!因此,必须快刀斩乱麻,快速清理存量腐败案件,尽早进入治本阶段,争取早日取得反腐败斗争的伟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