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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大悟法院河口法庭又一起彩礼纠纷通过调解结案。

案情介绍

原告小刚(化名)与被告小芳(化名)于2017年在网上相识相恋,2023年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定亲仪式,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刚为缔结婚约给付小芳家彩礼6万元、购买礼品和金银首饰等2万余元,订婚后,小刚与小芳由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两方家庭发生矛盾,小刚提出分手,双方因彩礼返还协商未果,小刚诉至法院要求小芳返还彩礼和其他费用共计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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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案卷材料收到后,河口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关系,试图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第一时间联系小芳了解情况,得知小芳并非不想返还彩礼,而是彩礼现金不由自己掌控,没办法如数返还。随后,承办法官又与小刚及其家人取得联系,与河口镇司法所负责人一同前往小刚家中,认真听取小刚对彩礼返还的陈述,耐心向其家人讲明法律规定,还从当地风俗、生活常理、彩礼用途等方面综合分析,引导小刚和家人换位思考,并提出解决纠纷方案。但双方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仍有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转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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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调解

庭审结束后,因为有前期诉前调解的基础,承办法官又通过“背靠背”沟通、“心贴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小芳当庭返还小刚彩礼现金4.5万元且退还“三金”金银首饰,小刚也不再主张其他费用。

通过调解方式依法办理婚约财产案件,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是河口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纵深推进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接下来,河口法庭将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诉前,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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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大悟法院 吴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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