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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黑社会犯罪是国际上公认的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

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与主导的、正常的社会形态相对立的非法的组织形态,其建立的是与主流社会相背离的生存秩序,具有反社会性和反政府性。这种非法组织一旦成立,就会削弱、甚至对抗政府对社会正常的管理,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和破坏,特别是通过需求"保护伞"的包庇、纵容,动摇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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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封建帮派残余思想影响、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和社会治理能力局限,黑恶势力在我国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一些新的动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基层政权建设构成严重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区别于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所实施的后续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所侵犯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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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事实本身所侵犯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换言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事实本身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