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带孩子去商场,商场洗手间的洗手台突然坠落将4岁孩子的手指砸伤,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该案主审法官——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王驰峰解读该案的法律问题。

 商场洗手台坠落致4岁儿童手指离断,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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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洗手台坠落致4岁儿童手指离断,谁担责?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4岁的宝宝小浩,小浩的妈妈代小浩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有张某(商场某饭店老板)、某物业分公司和某物业郑州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王驰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39415.0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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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王驰峰:2022年9月15日中午,原告小浩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小浩的母亲)前往被告张某经营的饭店就餐,就餐中途到饭店门外的洗手间洗漱时,洗手台上的洗手盆掉落砸伤原告,随即原告被送至郑州某医院急救,急诊诊断为小指完全离断,又送往另一家医院治疗,诊断为单指完全离断(左小指),住院治疗12天,2022年9月27日出院,为此支出医疗费18000余元。被告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就原告受伤事宜也多次沟通,被告张某表示原告受伤的洗手间位于商场的公共区域,由某物业分公司负责管理,应当由某物业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系某物业郑州公司的分公司,物业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有保险,各方就原告的赔偿事宜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伤残鉴定,经鉴定其受伤部位不构成伤残,出院后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该案被告之一张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物业上街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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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驰峰:某物业分公司辩称:1.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损害事实的发生系因原告过错行为导致,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设施设备已经进行了管理维护义务,卫生间的洗手盆在事发前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原告损害的形成系因其对洗手台进行拖拽造成洗手盆脱落导致,物业公司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过错。2.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作为一个4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脱离其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在存在危险性的卫生间玩耍,且在卫生间设施设备无损坏的情况下因孩子趴洗手池受伤,根本原因在于其监护人未有效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所致,应由原告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3.物业公司投保了物业责任险,如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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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针对孩子受伤的过程,法院审理查明哪些事实呢?

王驰峰:2022年9月15日中午,原告小浩与其母亲杨某在被告张某经营的烤鱼店(已注销)就餐。就餐期间,小浩与杨某前往洗手间,因烤鱼店内没有洗手间,需要到店外的洗手间洗漱。小浩先从洗手间出来到洗漱台洗漱时,因洗漱台上的洗手盆黏合不紧且安装不符合规范导致坠落,致使小浩受伤。随即小浩被送至郑州市某医院急救,急诊诊断为小指完全离断,随后被送往另一医院治疗,诊断为:1.单指完全离断(左小指);2.先天性心脏病。小浩住院治疗12天,2022年9月27日出院,产生医疗费18354.17元。原告小浩受伤后治疗期间,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原告小浩受伤时所去的洗手间位于商场的公共区域,由被告某物业分公司负责管理。被告某物业郑州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原告小浩受伤时在该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原告还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是什么?

王驰峰:上街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浩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受伤部位不构成伤残,出院后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124元。

谁是四岁儿童的侵权方呢?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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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驰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作为商业街区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洗漱台上的洗手盆松动脱落砸伤原告,且其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作为被告某物业郑州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某物业郑州公司承担。因被告某物业郑州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有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原告小浩受伤时在该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的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法院裁判观点是什么?

王驰峰: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小浩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作为其监护人,在意外发生时未完全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王驰峰:结合原告小浩的治疗情况和鉴定结论,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835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1636.9元、营养费2160元、交通费240元,共计32991.07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某物业郑州公司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29691.96元。该数额不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支付。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王驰峰: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小浩的受伤部位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且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法院未予支持。

该案的另一被告张某(饭店老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王驰峰:事发的洗漱台不属于张某饭店的经营范围,张某无管理责任,因此张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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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驰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9691.96元并向原告支付鉴定费和检查费712元;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侵权方应该赔偿给受害方的各项数额呢?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王驰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构成伤残和不构成伤残,在赔偿数额上有哪些特点?

王驰峰: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办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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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王驰峰

历任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副院长等职务,现为四级高级法官

原告小浩受伤部位虽不构成伤残,但因此次事故造成其受伤部位功能受损且损伤不可逆是既定事实,其所承受的心理伤害亦无法在短期内消除。在此想呼吁一下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承担公共场所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单位或者部门一定要规范、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定岗定责,保证公共场各项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张睿丨监制:廖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