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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虽然信用卡本应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转借,否则将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但是如果申领的信用卡确实被他人诈骗使用,则能证明申领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实际非法占有了银行财物,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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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叶某在A银行营业部申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原额度为3万元,3月25日该信用卡额度变更为20万元。

2015年1月后,A银行采取寄发对账单、电话催收及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对信用卡持有人叶某进行催收,叶某在电话中表示知晓信用卡透支不还的情况并称有钱就还。

此后,A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叶某更换掉申领信用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且不居住在申领信用卡时登记的住址。

A银行营业部报案后,向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说明:截止至2016年9月,叶某名下该信用卡的欠款本金为27余万元。

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对叶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后挂网追逃,被告人叶某于2016年9月17日被抓获。

另查,被告人叶某于2017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梁某,梁某称可以用信用卡套现,其商谈好手续费之后将涉案的A银行信用卡交给梁某并告知梁某信用卡密码,后与梁某失去联系,梁某透支其信用卡人民币26万余元。2017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对“叶某信用卡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8年6月20日,公安机关挂网追逃“叶某信用卡被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目前梁某尚未被抓获。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恶意透支共计27余万元,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本案不能排除存在叶某的信用卡被他人诈骗的合理怀疑,因此无法认定叶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叶某于2017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信用卡被梁某诈骗,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又于2018年6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开出拘留证挂网追逃。

直至目前,在逃人员梁某尚未抓获。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叶某信用卡被诈骗案”有可能出现多种结果,其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结果是:犯罪嫌疑人梁某诈骗使用了叶某的涉案信用卡,叶某名下的涉案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被梁某非法占有,叶某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主观故意,叶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叶某信用卡被诈骗案”的最终处理结果需要等待在逃人员梁某到案后,根据梁某的供述再结合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认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实施信用卡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被告人叶某申领了信用卡,虽然信用卡本应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转借,而叶某称其将信用卡及信用卡使用密码交给梁某,该行为即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

但是即使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如果叶某申领的信用卡确实被梁某诈骗使用,则能证明被告人叶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实际非法占有了银行财物

根据我国的刑法精神,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叶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叶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