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青海天峻县“法官垂帘听审” ”律师拍照捉奸“事件始末。海西州中院一份倒打一耙的“情况通报“,惹了众怒。为什么说辩护律师们的行为合法,海西中院和天峻县法院的做法违法?依法处理“法官垂帘听审”事件,是修复司法信任的好机会。

一、青海天峻县“法官垂帘听审” ”律师拍照捉奸“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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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5月14日的澎湃新闻报道,11日下午,在青海海西州中院撤销原判、发回天峻县法院重审的索某等12人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随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离开法庭。

休庭期间,辩护律师无意间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哈斯和天峻县法院院长樊某某,通过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该庭审。

在一个由樊某某院长、哈斯庭长等7人组成的微信群中,樊某某院长称“不用跟他商量”, 哈斯庭长先后称“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辩护律师迅速拍下庭审电脑上的这段微信群聊记录,书记员发现后则迅速拔下电脑的电线插头。辩护律师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及时报警。当时警察出警并依法扣押、封存了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

5月12日,辩护律师向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高院反映了该情况,被告知会依法核查处理。律师还向天峻县法院提交了本案应由海西州以外法院管辖的书面意见。

据新黄河报道,5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该院正在核实调查。另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也已介入。

此事件被万能的网友浓缩为形象生动的两句话:“法官垂帘听审“、”律师拍照捉奸“。

二、海西州中院一份倒打一耙的“情况通报“,惹了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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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上级法院的法官“垂帘听审“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肯定是严重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辩护律师对此提出批评、控告、申诉,都是于法有据的。但凡学过法律的人都懂这一点。

不过,海西中院似乎对两审终审制存在重大误解,对敏感的舆情也缺乏政治觉悟。5月13日,在青海省高院和青海省检察院刚回复将调查、介入时,就匆忙发布了“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

该通报首先将矛头对准发现、指出其错误的律师,指责律师们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然后将自己干扰基层法院庭审,违反两审终审制度的严重行为,淡化为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一份上来先指责别人不遵守法庭秩序,然后轻描淡写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的情况通报,迅速放大了“法官垂帘听审”热度。毕竟全国学过法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有几百上千万。明摆着自己错了,还依仗职业优势倒打一耙,惹了众怒!

三郎知道,由于我们特殊的国情,在公开的法律制度之外,还有一些不会摆上台面的工作纪律或者叫工作习惯,那就是一切领域都存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以及一切听从领导决定的原则。基层法院得听中院的,中院得听高院的,审判员得听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委员会得听政法委的,政法委还受书记管。而这些工作纪律或工作习惯,放在法院系统,当然和独立审判、员额法官审判责任终身制和二审终审制,存在冲突。这一点其实律师们、法官们都心知肚明。所以在民间才流传“大案讲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凭关系”这句话。

因此“法官垂帘听审”这事,合乎纪律,但并不合法。聪明的做法,自我批评,认个错,感谢律师们的监督,今后一定注意,这事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谁知海西中院愚蠢到明目张胆地将权摆在法的上面,用摆不上台面的工作陋习来对抗明文规定的法律。

三、为什么说辩护律师们的行为合法,海西中院和天峻县法院的做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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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抛开前面讲的上不了台面的工作纪律和习惯,纯粹从法律层面来判断“法官垂帘听审”事件。作为一名法学硕士,谈点以下判断:

第一、为什么说“法官垂帘听审”是违法的?

按照法院组织法,我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确实存在监督、指导关系。但这个关系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判例释法指导,二是复核等程序监督,三是检查工作。

现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以的监督、指导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命令和指示,二是用研讨会的形式影响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是下级法院对法律证据适用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也就是说,上下级法院是监督而非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上诉、申诉、再审等法定程序进行审级监督,而不能亲自上阵直接指挥下级法院如何具体处理案件,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性与独立性,避免各级法院成为铁板一块从而架空审级监督机制。

所以,“法官垂帘听审”显然是违法了。这要是在西方国家,参与的法官肯定一辈子做不成法官了。

海西中院对此之所以不以为然,是因为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责任被异化了,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异化成抱团关系,这也是很多错案在一审错了,二审无法纠正,而不得不走再审、抗诉道路的重要原因。只是这种抱团较为隐蔽,少有暴露,未引起重大社会影响,久而久之就成了陋习。

第二、在法庭休庭时,律师发现了法官们集体违法的证据时,能否立即取证?

海西中院通报中最大跌眼镜、引起众怒的,当是造谣律师违法拍摄微信群聊天记录了。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是赋予了律师取证权的。

在这一起事件中,如果辩护律师不当时立即拍照取证,证据大概率永远取不到了。面对两级法院的法官们集体非法操控法庭庭审,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当然有权并应当立即取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评论此事时说,法官们没有超越法律的、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力。法官没有,任何人都没有。

第三、法院指责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属于公开对抗舆论监督。

对此指责,当事律师搬出了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来为通过媒体监督法院工作正名。该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辩护律师拍照,在自媒体发布属实的消息来监督该法院的工作,都发生在休庭期间,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这肯定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况且,身正不怕影子斜,全民监督,出现舆情,正好向全民普法,将法院工作放在媒体的探照灯下,也有利于法官们依法审判,这应该是大好事。李庄也说了,“媒体转发他的,你审判你的,保持你的定力,干扰何来、何在?”

四、依法处理“法官垂帘听审”事件,是修复司法信任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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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西中院这件“垂帘听审”事件,属于明目张胆地开“两审终审制”玩笑,毫无顾忌地损害大众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任。这事,处理不好,有损民心。处理好了,也是修复司法信任的好机会。

三郎建议:

第一,应该由最高院和最高检出面,调查并处理此事,并借此机会形成法律化的上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关系规范。毕竟下级自己调查自己不太适格,中院或省高院调查完了,也不会改变普遍存在的上级指导下级审案的陋习。

第二,要重视并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近些年,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令人担忧的依法治国的回退现象,那就是有意弱化律师的职业地位。自媒体也经常出现群嘲、群批律师的现象。两者之间显然并非毫无关联,这肯定是一种法治倒退的行为。

律师看上去只是收钱帮你打官司,输赢都收钱,似乎就是一门没有风险的生意,其实这是一种愚蠢的认知。实际上律师不仅帮助当事人和法庭理清事实和更应该适用的法律,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还承担着监督法官庭审、平衡法官权力的重要职责。

我们要认识到,所有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与公安干警,我们都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都存在不幸惹上官司的概率。我们都知道,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没有法治,谁也不安全。没有律师,谁来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三、还是要尽快取消一些与法律明文规定相冲突的工作纪律或工作习惯。

哈耶克明确指出:“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

因此,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政府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

司法不是哪个人的私事,也不是哪一家法院的私事,而是国家公器,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大事,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石,决不能任由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乱来。因此,司法信任是制度信任的底线。

三郎坚持相信,国家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方略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历史的选择和治国的依靠。而只有法院带头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人们才会建立对司法的信任。

【作者:徐三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