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中发布差评,会侵犯商家的名誉权吗?近期,山东烟台牟平的一名消费者,就为此就吃上了官司。

案情简介

“给大家提个醒,买锅一定要擦亮眼睛,这就是我买的锅……”

2022年,老邹与锅具厂商签订合同,订购了一批锅具,到货后却发现这批锅具有质量问题。经商家多番修理后,新锅变旧锅,老邹一怒之下在几个微信业务群中发布“大家多多提防吧”“锅有很多,为什么要选他的”“售后非常差”“老板人品有问题”等内容……此后各微信群中有人响应从该厂商处订购的锅具也存在质量问题。

该厂商认为这些言论纯属捏造,因认为买家老邹发布的不实言辞诋毁并侮辱了卖家,且造成的连环影响致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该厂商遂以名誉权遭受侵犯为由告上牟平法院,要求老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该厂商称,买家在与售后沟通处理后,售后已就前期存在各种小问题与买家达成一致,但买家违反协议依旧在微信群散布不实评论且传播到群外,导致企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受到严重毁损,并引发消费群体对原告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和不信任,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冲击。

老邹称,因产品存在问题其才在微信群中发布言论,且群中参与讨论的均系购买原告有问题产品的人员,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并非侵犯名誉权,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此前在其他法院的纠纷案中,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因产品的售后、货款的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在微信群内发表的言论,是基于其自身经历,就其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原告的售后情况进行了陈述,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并非凭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

原告提交的其他微信客户未与其继续合作的证据中,客户并没有明确陈述是因为被告在微信群中的言论原因导致不继续购买原告的设备,无法证实被告在微信群内的言论与原告业务量浮动的因果关系。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名誉受损而导致社会信用降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害赔偿损失的形成,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牟平法院一审判决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烟台中院、牟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