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么可能在行驶的车上嫖娼?”山东青岛,警方接到匿名报案,称有人在某处PC,于是前往调查并抓获失足女,期间警方还发现2个月前,一名男子向失足女转账300元,经过传唤询问后,警方认定该男子在车上PC,处拘留15日、罚款5000元,事后男子不服,称事发时车子正在高速上,不可能在上面PC,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案例来源:平度市法院,人物为化名)
2022年8月18日21时许,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平度市某处有卖YPC行为,要求查处,次日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宋楷有PC嫌疑。
8月23日,派出所传唤宋楷接受调查,宋楷在询问笔录中,主动承认自己的PC行为,并详细陈述了PC过程,当天,宋楷准确辨认出7号照片就是失足女。
2022年9月3日,民警对失足女成丽进行询问,成丽陈述多名嫖客的PC过程,其中陈述嫖客宋楷的PC过程与宋楷的陈述基本一致,且成丽准确辨认出,8号照片是嫖客宋楷。
2022年9月9日,宋楷在微信转账记录上签字捺印确认,并标明“这是我转给失足女的嫖资”。
2022年9月11日,警方对宋楷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宋楷在告知笔录及听证告知上签名,并载明“我不陈述和申辩”、“我不要求听证”。
当天,警方对宋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22年6月10日,违法行为人宋楷在平度市某村附近小路宋楷车上,以300元的价格嫖成丽一次。
宋楷卖YPC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决定给予宋楷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于当天向宋楷进行送达。
事后宋楷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5000元行政处罚款,并提出2点理由:
一是警方的程序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警方未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未通知宋楷家属。
且该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诱供。警方以不好好配合就通知家属为由,旨在采用威胁宋楷的方式获取证据。
宋楷在“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我不要求听证”签名,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办案人员的威胁下让宋楷写的,威胁的内容是将该案的事实通知宋楷家属。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警方作出行政处罚,是在违法事实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且相关证据涉嫌诱供逼供,应认定宋楷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且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应认定为无效。
为证明自己主张,宋楷向法院提交4份证据:
1.ETC助手通行记录及扣费记录截图各1张,通过宋楷驾驶车辆的ETC在高速公路的路程提醒,可以看出2022年6月10日宋楷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2.宋楷的手机导航记录1张,证明2022年6月10日12点03分,宋楷驾车在即墨区309国道上高速,地点是在即墨区而不是在平度。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宋楷在6月10日上午,正在城阳区快递转运中心装货,装到11点半发车,导航出行轨迹显示12点3分上高速,证明地点不在平度。
4.手机交易明细,证明2022年6月10日并没有发生300元的交易记录。
警方辩称,处罚程序合法,量裁得当,依据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宋楷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且宋楷提起诉讼已超过6个月,应依法驳回。
警方认为,宋楷提交的4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且在传唤调查时,宋楷并无否认自己存在PC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辩解,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相反,宋楷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PC的违法事实,该陈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相认证,足以证明宋楷实施该违法行为。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宋楷于2022年9月11日收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6个月,警方辩称宋楷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不予采纳,故本案争议焦点是事实认定。
本案中,警方于2022年8月23日、9月3日,分别对宋楷及成丽进行调查询问,宋楷与成丽陈述的PC过程基本一致。
此外,警方在10张照片中,组织双方互相辨认,宋楷与成丽分别相互准确辨认指认,且宋楷认可嫖资300元的转账记录,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宋楷PC的事实。
宋楷主张“警方认定的事实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对此宋楷负有举证责任,但宋楷提交的4份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足以否定警方认定的涉案事实。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宋楷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且警方已履行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判决驳回宋楷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楷负担。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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