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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丁雅栀】北京时间12月24日,联合国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已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批准书。据悉,这一历经19年磋商达成、适用范围覆盖全球三分之二海洋的国际条约,将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中国将自该日起成为协定缔约国。
截至目前,144个国家和欧盟已签署《协定》,80个国家和欧盟已交存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赞《协定》的出台“展示了多边主义的力量”,对《协定》即将生效表示欢迎,称这是海洋保护和多边主义的“历史性成就”。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该协定即将从谈判桌走向实践场,有望为全球海洋治理带来深刻变革。
“这无疑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重大发展”
占地球表面面积约45%、全球海洋面积约三分之二的广袤水域,是人类共同的家园。这片被称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海域,不仅是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宝库,也维系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然而,长期以来,它面临着气候变化、塑料污染等多重累积压力,而既有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对其保护却明显不足,亟待新的法律框架来填补空白。
这一法律空白正随着人类活动与技术发展而日益凸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施余兵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国际海洋立法逐渐滞后于人类海洋活动,国际社会纷纷推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治化进程。
在此背景下,经过在联合国框架下长达19年的艰苦谈判,《协定》于2023年6月19日获得通过,在同年9月20日开放签署,并于2025年9月19日获得第60个国家批准,达到生效门槛,定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达成与生效,被视为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海洋挑战、强化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里程碑。
《协定》建立了深海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大制度,在多个领域完善了现有全球海洋治理规则。
施余兵举例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用作出明确规定,而《协定》的相关规制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
在具体领域,《协定》实现了重要的制度突破。自然资源部中国大洋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唐冬梅表示,该协定首次在国际上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的共享提出要求,打破了以往各国“自采自用”的封闭模式。这一制度创新,旨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机制。
《协定》的另一项突出价值在于其普遍性。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副所长陈彬表示:“该协定生效前的划区管理实践大多集中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或具有区域性,而《协定》的重要突破在于其适用范围覆盖全球绝大部分深海远洋区域,这无疑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重大发展。”与此同时,如何协调新的全球性制度与现有区域安排也成为关键。陈彬补充道,通过谈判,该协定确立了“不损害”原则,强调《协定》的实施应不损害现有全球、区域或次区域涉海国际机制,尊重其职权,同其加强合作与协调。
从国际法发展的宏观视角看,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苟海波认为,《协定》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开启全球海洋治理新篇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现代海洋法之集大成者,存在自身时代局限,无法预见所有海洋法问题。《协定》作为《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针对海洋活动的新形态、新问题,借鉴国际环境公约中的有益做法,为占全球海洋近70%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进一步建章立制。该协定在深海遗传资源制度、划区管理工具制度、争端解决程序等多方面的具体创新,标志着国际海洋法治的重要演进。”他说。
“中国对《协定》的参与是全方位、建设性的”
“中国对《协定》的参与是全方位、建设性的。”据自然资源部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副司长王安涛介绍,在长达19年的谈判磋商进程中,中国始终与77国集团保持密切交流与频繁磋商,以建设性姿态全程参与谈判,为该协定最终达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战略层面看,中国的参与具有多重深远意义。唐冬梅表示,对正处于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关键阶段的中国而言,参与这一制度既是承担大国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海洋环保、开拓生物制造、遗传资源利用新赛道的战略选择。中国拥有全海深、全海域的调查能力,为未来海洋环保和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不能仅局限于周边海域,必须走向深海,积极参与全球深海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规则制定。这一认知已形成从政府部门、企业界再到科学界的广泛共识。”她说。
施余兵教授分析称,对中国而言,《协定》将推动中国海洋产业转型,助力中国的深海远洋活动在更高水平上走向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参与也被赋予了重塑全球海洋秩序的时代内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军分析称:“中国选择积极参与《协定》的制定与履约进程,这与美国的单边主义做法形成鲜明对比。未来海洋法秩序的演进方向正面临关键抉择:是延续过去西方主导的‘谁强谁说了算’的单边霸权逻辑,任由少数国家主宰秩序走向;还是通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话合作,以多边协商的方式推动秩序落地。”
“中国的定位具有独特性:既是发展中国家,又在海洋领域综合实力方面比肩甚至超越部分发达国家;既是深海远洋活动大国,又高度重视海洋环保。成为协定缔约国后,中国有能力、有意愿、有担当在履约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团结联合多数,助力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正是中国的独特价值所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刘洋说。
24日,外交部发言人林剑表示,作为深海远洋活动大国,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环保,深入参与《协定》谈判,为《协定》达成作出重要贡献。中国在《协定》开放签署首日即签署《协定》,成为首批签署国,并在《协定》生效前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成为首批缔约国,充分彰显支持多边主义的大国担当,有利于推动《协定》获得普遍参与,维护人类共同福祉。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支持全面、准确、有效实施《协定》,守护好、建设好人类的蓝色家园,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懈努力。
“‘大家商量着办’的多边协商模式,是未来海洋秩序形成的关键内核”
“《协定》由联合国190多个会员国历经19年平等谈判,协商一致通过,是近年联合国框架下多边谈判的最为重要成果之一,是‘共商、共建、共享’理念的生动例证。”苟海波表示。
施余兵认为,《协定》的有效实施将显著提升全球海洋治理水平,既完善了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规则体系,也彰显了多边主义的重大胜利,为当下复杂国际环境中的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示范。
“尤为关键的是,《协定》的诸多条款有效平衡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海洋活动大国与内陆国家的利益诉求。以深海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为例,该协定设立了货币化与非货币化相结合的分享机制,让缺乏深海远洋活动能力的国家也能参与分享相关开发利用产生的收益,打破了传统公海自由原则下‘先到先得’的单一模式,构建起统筹兼顾人类共同利益与各国实际情况的新型规则体系。”他进一步解释道。
这一规则体系的转变,是对海洋秩序内核的重新定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军分析称,在传统海洋法秩序框架下,公海被定义为各国可自由利用的空间,秉持‘有能力者得之’的逻辑,无论是资源开采还是深海遗传资源获取,都是凭借国家实力抢占先机。但事实上,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关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大家商量着办’的多边协商模式,才是未来海洋秩序形成的关键内核。
为确保这一新兴的规则体系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变化,《协定》还内置了富有前瞻性的动态适应机制。施余兵说道:“《协定》中存在两大机制,可确保其相关规定不会过快滞后于人类活动与技术发展的步伐。其一,诸多条款的表述相对模糊,预留了多元解释空间,为适配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留下了制度弹性;其二,《协定》设立的5个附属机构未来将持续制定相关标准、指南或更细化的制度草案,推动该协定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随着《协定》生效在即,中国的角色正从重要的参与方,向积极的实施者和治理推动者转化。据王安涛介绍,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致力于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深入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重视全球南方国家的合作与发展需求。中国实施政府海洋奖学金计划,已招收46个国家的325名青年学者来华攻读海洋专业的硕博学位,每年举办近30期海洋科研与管理主题的培训班,深海遗传资源研发、划区管理工具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均被纳入培训内容。未来,中国还将继续依托多双边海洋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与全球南方国家的蓝色伙伴关系,共同提升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能力。
“当前,我国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与《协定》相匹配的国内制度与规章,确保未来相关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围绕《协定》新内容,是修订现有法律还是制定新的专门法律,需要作为长远课题持续深入研究,最终形成多方共识。更为关键的是,这一决策必须建立在长期实践积累和充分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唐冬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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