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优思康有限公司(Uscom Limited)、北京优思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晟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晟智公司)、上海圣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为公司)、上海玄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被诉“突出使用UCM并使用波形图”的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本案并非一般市场主体间的偶发纠纷,而是发生于具有特殊在先合作渊源的关联主体之间:晟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军曾为上诉人股东,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圣为公司、玄众公司曾先后作为上诉人经销商,合作中双方曾就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利用对方商标或公司名称实施误导欺骗作出明确承诺。在此背景下,孙东军后续成立公司并推广、运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时理应负更高注意义务。因此,对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置于双方历史关系语境中综合考量,充分关注被诉方主观意图与行为目的,并以行为正当性为判断标准。
就“UCM”标识是否受保护,法院从显著识别性与市场影响两方面认定其符合企业名称简称保护要件。其一,“UCM”最初为上诉人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代码,自2003年上市以来,上诉人持续在官方年报、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展板等显著标注“ASX:UCM”“澳交所股票代码:UCM”“澳大利亚证券所上市(UCM)”等,多家第三方媒体亦以“Uscom(ASX:UCM)”等形式并列使用公司名称与“UCM”,使该标识演变为指代上诉人的外部识别符号,具备识别特定市场主体功能。其二,“有一定影响”应以特定领域相关公众认知判断,不以普通公众广泛知悉为必要。涉案心输出量测量仪为专业医疗设备,其相关公众主要为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行业从业者。上诉人产品自2004年进入中国并持续销售,在无创血流动力学领域具有较高市场份额,临床价值在重症医学领域亦充分体现,相关原理方法被多部专业书籍收录,已形成学术声誉与行业认知,进而使与其密切关联的“UCM”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与传播在专业领域建立稳定对应关系。被上诉人仅以资产规模、盈利状况等否定影响力,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被上诉人援引国知局商标裁定否定知名度,法院认为商标行政审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逻辑与证明标准不同:前者解决授权合法性、门槛更高;后者重在规制市场行为正当性,考察识别功能与市场声誉,二者并行不悖。综上,晟智公司在同类竞争产品情形下,于产品型号、宣传彩页、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展会宣传中突出使用与上诉人企业名称简称完全相同的“UCM”,足以引人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混淆行为。其关于“UCM”源自“Ultrasound Continuous Monitor”缩写的抗辩,因未证在先、善意使用基础,且结合既往合作关系及其他混淆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可信度,不足采信。
就蓝色波形基底、红色描记轨迹的波形颜色组合是否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认为其体现于设备操作界面,属运行过程视觉效果,载体与使用场景不同于传统附着于商品或包装、用于识别来源的“装潢”;且波形图系多普勒血流信号的直观呈现,功能性特征突出,故难直接纳入装潢保护。但不属于装潢并不意味着不受规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亦受禁止。法院基于两点认为应予禁止:一是该色彩搭配与构图布局具有一定独特性,经持续临床应用、学术推广及展会宣传,相关公众可在一定程度上将其与上诉人产品建立关联;二是鉴于双方关联关系,晟智公司理应知晓上诉人商业标识及影响力却不合理规避,反而在产品型号、界面等多维度刻意模仿,主观上意在攫取对方标识利益,客观上多重模仿加剧混淆误认可能,构成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其他混淆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二、本案三个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判断多个主体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在案证据审查各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并在客观上实施了相互配合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尽管三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同一,且在人员、管理上存在一定关联,但被诉侵权产品由晟智公司生产,亦由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穿透公司独立人格,进而证明圣为公司、玄众公司与晟智公司就本案被诉行为形成了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并实施了分工协作的行为。据此,上诉人关于三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晟智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立即停止在产品宣传彩页、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展会宣传等处使用“UCM”标识以及在产品测量界面使用涉案波形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因在案证据未能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在确定赔偿额时着重考虑如下因素:1.被上诉人晟智公司作为上诉人前经销商圣为公司、玄众公司的紧密关联主体,其对上诉人的商业标识具有充分认知,但仍实施混淆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2.被上诉人晟智公司自2022年起持续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产品已销往全国多家医疗机构,侵权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泛。3.被上诉人同时实施了仿冒企业名称简称以及波形颜色组合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宣传中刻意突出“UCM”标识,侵权情节较为严重。4.上诉人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且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庭审,维权成本较高。综合上述几方面因素,法院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四、裁判延伸意义:以司法弘扬诚信与平等保护的理念,守护生命健康安全
基于本案所涉的跨国商业合作背景、生命健康专业领域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在先合作关系等典型特征,本案裁判除解决个案争议外,还承载着通过司法裁判明晰商业行为边界、弘扬诚信市场理念的深层功能。具体而言,其一,诚信合作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市场主体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和商业道德的约束下开展经营活动,特别是对于存在在先合作关系的经营者,更应秉持善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成果,不应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利益;其二,契约精神是国际经贸往来的基石。在国际经贸合作中,各方均应信守承诺、遵守契约精神,以诚信赢得合作伙伴的尊重与市场的认可。违背诚信的商业行为,不仅损害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侵蚀国际经贸合作的信任基础,有损我国长期以来致力塑造的诚信中国商人的形象;其三,平等保护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与中国市场主体同等的法律保护,才能切实增强和坚定国际投资者信心,进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其四,生命健康领域尤需秉持敬畏之心。涉案产品作为用于血流动力学监测的高端医疗仪器,直接关乎患者生命健康与医疗安全。对此类产品的仿冒和混淆,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对医疗实践带来潜在风险。司法裁判有责任引导行业参与者将精力聚焦于技术创新与质量提升,共同守护人类健康这一崇高愿景。
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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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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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