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12月26日,一起34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再审宣判,维持了32年前同一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这起案件中,出庭检察官和辩方意见一致,都认为原审被告人刘雪峰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上述意见未被再审法院采纳。
新京报此前报道,1991年8月,吉林省松原市一名校园警察在胡同里身中数刀身亡,22岁的苗圃工人刘雪峰被锁定为凶手。
该案历经两审。一审判决认定,刘雪峰与死者迎面相撞后发生口角,用尖刀将其杀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3年8月,吉林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定性准确,量刑不当,改判刘雪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1993年8月吉林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证人张某等人证实,刘雪峰有作案时间。并有现场勘查记载及法医鉴定等佐证,足以认定刘雪峰作案。”
刘雪峰坚称自己无罪,一直申诉无果,服刑17年8个月后于2009年重获自由。
2018年8月,该案取得突破性进展,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雪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建议吉林高院重审该案。
刘雪峰再审阶段辩护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岚表示,原审判决中,除刘雪峰供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认定刘雪峰作案的直接证据。此外,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刘雪峰均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
刘雪峰再审阶段辩护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龙告诉新京报记者,26日上午开庭他和刘雪峰一起出庭,聆听法官宣读判决书。高文龙介绍,吉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法院也未采纳出庭检察官和辩方“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雪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意见,维持原判,刘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雪峰表示,他没有杀人,不认可吉林高院的再审判决,接下来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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