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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荒唐他妈给荒唐开门,荒唐到家了!

近日,江苏无锡的一名外卖小哥在送单后,发现他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丢失了。焦急之下,小哥赶紧报警,最终在一所学校附近发现了失窃的电车。

车是找到了,但让小哥理解不了的是民警对此事的处理结果。

民警告诉他,由于偷车贼骑走车辆后并未进行二次售卖、抵押等处置行为,所以暂无直接证据证明涉事人员有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该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用车辆,而非盗窃。

警方已对涉事人员作出口头教育的处置决定。

民警对偷车贼作出这种匪夷所思的处置决定,让人惊掉了下巴。

在我们朴素的认知里,凡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拿走不属于自己财物的行为,就是板上钉钉的偷窃。

在此次事件中,小哥与偷车贼一不认识,二没有过任何交集,对方却堂而皇之骑走了小哥的电动车,这不是偷,是什么?

难不成无锡这名小哥遇上的是一个“假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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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之下将他人电车偷走的行径,明明就是盗窃,咋在民警的眼里摇身一变就成了轻飘飘的“盗用”?

偷车不算偷,这荒诞的定性,不仅小哥不服,我想很多网友也理解不了。

若按这个逻辑延伸下去,是不是只要盗贼偷手机、偷钱包,甚至潜入了银行金库,扛走几箱现金,只要他们还没来得及销赃,还没来得及挥霍,就都能以“盗用”草草了事?

警察的天职是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是手握法律利剑的守护者,不是和稀泥的老好人啊。

面对不法行为,警察理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而非凭空创造盗用这样一个词,来为不法分子开脱。

我不知道小哥失而复得的这辆电动车价值几何,但我知道,失窃的财物若低于1000元,当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若高于1000元,是否构成犯罪,更应交由法院裁决。

倘若盗贼偷窃了他人财物后,总能这样全身而退、免于处罚,那法律的尊严何在?普通人的财产安全又该由谁来保障?

不痛不痒的口头教育,既威慑不了心怀歹念的蟊贼,更慰藉不了受害者的满腹憋屈。

这般颠倒黑白的定性,寒的是百姓的心;这般有悖常理的处置,凉的是大众对法治的信任!

对于这种鸡鸣狗盗的龌龊勾当,我们绝不容许执法者用荒唐的歪理,为盗贼的违法行为开脱洗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