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法治旧闻。
2022年11月15日,一名00后女子从13楼扔下笑气罐,砸穿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顶棚。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2023年5月24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宣判对该女子拘役4个月,并罚款5000元。
据悉,女子因为对生活不满意,觉得自己被压抑了很久,于是采取了这种极端手段来宣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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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法治旧闻,LSP不禁有些扼腕叹息,该案其实是有可能脱罪的。
先说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
1、吸食笑气的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
首先要明确的是,笑气并不是毒品。笑气(一氧化二氮)本身是是一种无色、略带甜味的气体,具有轻微麻醉和止痛作用,吸入后会使人发笑产生欣快感而得名,广泛用于医疗(麻醉、止痛)、食品(打发奶油)、工业(火箭、赛车氧化剂)等,长期吸食具有成瘾性,可导致神经系统损害、缺氧、瘫痪甚至死亡。
笑气不是毒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这名女子大概率是有吸食笑气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公安机关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如果这名女子承认吸食笑气的话,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法条对其行政处罚,最多拘留15日。
2、高空抛物的处罚:高空抛物罪
在本案中,女子承认其从高空(十三楼)抛下4.4公斤的笑气瓶(一氧化二氮钢瓶)的主观动机是:“因为对生活不满意,觉得自己被压抑了很久,于是采取了这种极端手段来宣泄情绪”。
基于这样的主观明知,由于抛下的笑气瓶一方面比较重(4.4公斤),另一方面又属于装乘危险化学品的高压容器,所以从高空坠落具有砸伤、砸死行人或损毁财产、钢瓶破裂导致气体泄漏、爆炸等危害性,已经属于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脱罪的可能性
高空抛物罪的是于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该罪名的成立。除了要有在高空抛掷物品的客观行为已经该行为造成的可能或者实际的客观危险性外,当事人还必须要有“明知抛物会危害公共秩序,并有放任后果发生的心理”的主观心态,上述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才会构成本罪。
假设LSP担任这起案件中该00后女子辩护人的话,则会着重查明该女子高空抛下的4.4公斤的笑气瓶的真实原因,例如:该女子在抛下笑气钢瓶时是否是正处于吸食笑气后?当时她是否完全清楚和明白自己的行为后果?她当时的精神是否正处于迷幻状态?她当时是否具备分辨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有必要的话申请鉴定机构采取女子的血样对其血液中一氧化二氮含量浓度进行鉴定。
假如有证据能够证实,该女子当时正处于吸食笑气后的精神迷幻状态,不具备分辨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那所谓“明知抛物会危害公共秩序,并有放任后果发生的心理”的主观心态就不成立,“高空抛物罪”自然就可能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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