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近几年,“校园欺凌”问题备受舆论关注,特别是围绕如何及时发觉、如何惩前毖后,讨论颇多。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其中第60条明确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可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同时,对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可建议有关部门处分相关责任人员。这意味着学生欺凌行为首次被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在行为界定、惩戒力度、学校责任方面进行了制度强化。
新法直指当前治理学生欺凌的两大关键难题:一是对未满14周岁的涉事未成年人必须落实有效矫治;二是推动学校严肃认定与处理欺凌事件,杜绝包庇纵容。但要真正落实,还需健全矫治教育体系,针对性建立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从而实现对欺凌行为的依法认定、分级处理和长效治理。
在惩治方面,新法规定,对因未满14周岁而不能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欺凌实施者,应当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长期以来,部分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在实施欺凌后未受到实质惩处,继续正常上学、生活,无形中助长了其侥幸与嚣张心理,也使得年龄成为个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矫治教育的强化,正是为了填补这一治理空白,让未成年人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担起应负的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将“殴打、辱骂、恐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行为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并明确公安机关可采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多种措施。对因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还可经专门程序决定进行矫治教育。然而现实中,诸如社会服务、社会观护等措施往往落地不畅,矫治教育体系一直尚未健全。
因此,随着新法落地,必须加快完善矫治教育实施机制,明确各类矫治措施的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监督主体与效果评估方式。近年来各地推进建设的专门教育学校,也应依法纳入分级惩戒与矫治体系,实现对不同年龄、不同行为情节的未成年人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治。
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新法明确学校在知情不报、处置不力时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助于扭转部分学校面对欺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掩盖淡化的做法。但仅靠追责远远不够,关键是要建立并真正发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公开、多元、专业的认定与处理机制。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就已要求各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依据规定程序对涉嫌欺凌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如今,随着新法落地,校园欺凌防治有了更多依循,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相关机制也应加速实质化运作,实现对校园欺凌的早发现、早干预、妥处置。在成员构成上,该委员会应广泛吸纳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及校外教育、法律、心理专家参与,避免校方单方面处置可能导致的“内部消化”。同时,应建立申诉与复查机制,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可信。只有凝聚多方共识,进行综合研判,才能真正维护被欺凌学生的权益,构建长效防治体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将学生欺凌纳入法治轨道,是我国防治校园暴力机制形成闭环的重要一步。唯有通过法治惩戒、教育矫治与学校主体责任三者协同发力,方能从根本上遏制校园欺凌,为孩子们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作者是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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