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委托合同,业主作为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受托人,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屡见不鲜,业主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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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义务主要包括:安保义务、清洁卫生义务、设施设备维护义务、公共秩序维护义务以及共有部分管理义务。这些义务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给付义务,必须全面、适当履行。

二、常见违约行为的法律定性

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通常表现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其一,安保措施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安保人员,或安保人员未履行巡查职责,导致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 其二,设施设备维护失职。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系统等公共设施长期缺乏维护,故障频发,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
  • 其三,环境卫生不达标。公共区域清洁不及时、不彻底,垃圾堆积,滋生蚊虫,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和业主健康。
  • 其四,擅自挪用公共收益。利用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广告费、停车费等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业主分配。
三、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在主张违约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关键问题:证据的固定与保全。业主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他业主的证言等。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此外,业主还应当证明违约行为的持续性。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特征,业主应当证明违约行为持续存在且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若业主主张赔偿损失,必须证明损失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维权路径的选择与适用

业主维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 协商与调解。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介入调解。
  • 诉讼途径。协商无果时,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当以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为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单个业主仅能就自身权益受损提起诉讼,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代表提起诉讼。
  • 行政投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业主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六、维权的时效问题

业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因此,业主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约后,应当及时采取维权措施,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