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派新闻
近日,据大河报,苏女士与王先生经婚介介绍初次约会,二人相约就餐,点选的餐食总价高达8000元。
用餐结束后,王先生以去卫生间为由离开,随后彻底失联。苏女士多次联系均无果,无奈之下独自支付了这笔高额餐费。
因始终无法联系上王先生,苏女士咨询律师婚介是否有义务支付部分餐饮费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告诉九派新闻,一般情况下,婚介与苏女士构成中介合同关系,核心义务是核实会员身份信息、促成见面,无承担私人消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但是,如果婚介是和这个先生串通欺诈,存在酒托、饭托,诱导高消费分成的行为,或者本身存在未尽身份审核义务,可能按《民法典》第962条要求退还报酬并赔偿损失。
王先生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嫌违法?林斐然说,在民事上共同消费未分担,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违反《民法典》,需返还苏女士垫付的相应份额。
当然,如果这位王先生是“惯犯”,比如多次以相亲为名恶意逃单,累计金额较大,甚至与餐厅或者婚介勾结“宰客”,就可能涉嫌诈骗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看。
苏女士可以固定餐饮发票、点餐清单、支付凭证,还有一些约会聊天记录、婚介介绍记录等等,以及餐厅监控、服务员证人证言等,然后向王先生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餐费。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肖应欢律师也认为,婚介没有义务支付餐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介机构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为相亲双方提供认识的机会,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提供机会,促成相亲双方关系的建立。就餐消费是苏女士与王先生的个人消费行为,应该由实际消费的双方共同承担,与婚介的居间服务合同无关。
而王先生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在约会过程中,以“去卫生间”为由离开并失联,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餐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从而导致苏女士陷入错误的认知,不得已替他支付了餐费。该行为涉嫌“诈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肖应欢说,苏女士可以保留好证据,比如点餐记录、就餐照片、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王先生共同消费就餐但未支付。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记者:黄家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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