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骆某与朋友陈某、表姐夫沈某等人聚餐后,又前往KTV唱歌饮酒。凌晨时分,骆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两名年幼的儿子回家,途中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儿子杨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骆某也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骆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事后,骆某及其家属将陈某、沈某等4名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陈某、沈某等4名被告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及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对杨某乙的死亡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情判令4人共同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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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事发:

女子醉驾出事故致儿子死亡

起诉4名共同聚餐者索赔30万

经审理查明:原告骆某与被告陈某系认识的朋友,2024年12月15日下午,两人相约在陈某家做饭。陈某邀约被告宋某,宋某邀约武某,骆某邀约沈某到陈某家吃饭,吃饭时骆某、宋某、武某、沈某均喝酒。当晚23时许,几人先后相约到宜良县某KTV唱歌,唱歌时又喝了啤酒。16日凌晨2时许,陈某、宋某先离开,骆某、武某、沈某约凌晨3时许离开,沈某打车先走,骆某和武某各骑电动自行车离开,骆某处于醉酒状态。

骆某醉酒后驾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身前载次子杨某乙(坐在电动自行车脚踏板的塑料板凳上)、身后载长子杨某丙(坐在电动车座椅上),一起回家。2024年12月16日03时23分许,骆某驾车沿宜良县钰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CC网吧路段时,所驾车与道路北侧绿化带内凉亭水泥支柱相碰撞后侧翻,交通事故致杨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骆某受轻伤二级,电动自行车受损。

经宜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骆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丙、杨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骆某被救护车送到宜良县某医院治疗。2024年12月16日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于2025年1月1日火化。原告骆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5年,骆某及其家属认为,宋某、武某、沈某、陈某四人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发生,对骆某受伤及杨某乙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

4人未尽到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

酌情赔偿5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身体情况和酒量,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在饮酒过程中对于放纵自身饮酒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应认定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骆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载杨某乙、杨某丙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杨某乙死亡,经宜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骆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骆某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故骆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原告骆某吃饭时饮酒到KTV后又继续饮酒,已处于醉酒状态,陈某、宋某虽然先行离开,但其未充分尽到完全劝阻义务。被告沈某在离开KTV后先行打车离开,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忙等义务,且骆某带两个孩子随行,同饮人更加应该尽到完全的照顾护送义务。武某当庭陈述,离开KTV时,其看到骆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故劝说骆某不要骑车,在骆某不听劝阻骑车离开时,不放心骑车跟在骆某后边,虽然武某行使了劝阻义务,但在骆某醉酒后,且两个年幼的孩子还跟随的情况下,其照顾、护送义务明显不当。

根据原告的主张并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法院确认原告骆某的损失为:医疗费4800.6元。杨某乙的损失:杨某乙死亡前抢救医疗费2191.24元;死亡赔偿金906240元;丧葬费57446.5元;精神抚慰金酌情确认10000元。

法院认为,亲朋好友相聚饮酒是中华民族传统酒文化的重要体现,承载着亲情、礼仪与社会交往的多重功能,但饮酒者应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共同饮酒人应保持谨慎,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社会公众应增强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减少共同饮酒侵权纠纷,维护文明社会风尚。骆某作为杨某乙的监护人,带领两个年幼的孩子醉酒后违法驾驶电动车致杨某乙死亡,其对杨某乙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宋某、武某、沈某、陈某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对于杨某乙的死亡均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原告骆某及家属各项损失50000元,其中被告宋某、陈某各赔偿10000元,被告武某、沈某各赔偿15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