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发布了第49批指导性案例(“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其中,275号指导性案例以穿透审查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让躲在幕后的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务”等为名,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实质认定种子侵权 幕后组织者担销售全责

以“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中介服务”为幌子,实则主导种子交易定价、数量等关键条件,躲在幕后组织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指导性案例275号——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水稻植物新品种“金粳818”的品种权保护展开。“金粳818”由天津市某研究所研发。2017年10月,该研究所授权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该品种权。金某种业公司认为,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打造农业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为名,招揽种粮大户成为会员并收取服务费,通过会员微信群发布农资信息,销售白皮袋包装的侵权“金粳818”稻种,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面对诉讼,亲某农业公司辩称其并未实际销售侵权种子,交易由供需双方自行完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这起看似“中介牵线”的种子交易,实则由亲某农业公司全程主导。2019年5月,金某种业公司委托的调查人员向亲某农业公司咨询“金粳818”种子价格,对方直接报出白皮袋种子每斤2元的定价;当调查人员提出采购1万斤种子并询问到货时间时,该公司当即允诺满足需求。调查人员签署该公司的《联合农场加盟协议》并支付4700元服务费后,亲某农业公司才提供所谓“供方”周某的联系方式,后续调查人员按其安排顺利取得1万斤被诉侵权种子,整个交易的价格、数量、履行节奏均由亲某农业公司确定。经专业机构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金粳818”标准样品为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核心在于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而本案中亲某农业公司并非单纯的信息提供者,其实施了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协商确定包装方式、定价、数量、履行期限等关键交易条件的行为,是案涉侵权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其所谓的“信息匹配”“第三方交付”,本质上是掩盖侵权事实的手段。

同时,法院指出,亲某农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种子农资经营者,明知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构成侵权,仍使用未标注品种名称的白皮袋销售侵权种子,借助信息网络扩大侵权范围,辐射苏、鲁、豫、皖四省种粮大户,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亲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的行为,并赔偿金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亲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种业是农业的“芯片”,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激励种业科技创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275号指导性案例以穿透审查的方式,刺破了种子侵权行为的“伪装”,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即被诉侵权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务”等为名,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该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力度,倒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种业侵权乱象,为种业创新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等

编辑 | 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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