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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因驾驶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夏某于2005年5月7日出生,高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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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4月2日7时36分许,夏某驾驶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行经瑞安市塘下镇某前路段时,车头碰撞自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戊,造成韩某戊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6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夏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戊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韩某戊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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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技术鉴定,夏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存在多项违规情形:车辆外观局部与合格证信息不符,蓄电池更换后数量与容量增加,导致整车电压、质量超标;实测车速达 29.6km/h,控制器限速功能被更改,无车速提示音,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另查明,案发后夏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前期赔偿款 8 万元并取得谅解。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604 号起诉书指控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 6 月 10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7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夏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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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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