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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对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群体可能带来的风险,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和代表委员的重点关注

文|《财经》记者 鲁伟

编辑|朱弢

实施已满五年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近日再度成为社会焦点。

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旨在防止草率、冲动的离婚决定,这一制度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理性思考、妥善处理婚姻问题的时间缓冲,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对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群体可能构成新的风险。

方燕表示,一些家暴受害者选择与施暴者协议离婚时,在长达30天的等待期内,可能面临施暴者二次伤害。对此,她建议应就在家暴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进行实践探索,为未来法律的修改提供参考依据。

方燕的提议随即引发关注,相关话题#建议家暴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迅速冲上新浪微博热搜。

常年关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指出,自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已出现一些在冷静期内发生的悲剧案例,例如有家暴实施者在此期间加剧了对另一半的暴力侵害。因此,她建议,对于存在家暴行为或恶意转移婚内资产等情形,且能提供实质性证据的案件,应当跳过冷静期,直接准予离婚,以避免受害者在漫长的等待期内遭受更多不法侵害。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先申请,经过30天冷静期后,双方必须共同再次到场确认,逾期或一方不来的,视为撤回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实施以来,始终伴随着支持与反对两种声音。支持者认为,该制度为冲动离婚设置了“缓冲带”,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反对者则主张,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不应过度干预。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离婚冷静期客观上促使部分希望快速解除婚姻关系,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夫妻,转而选择诉讼离婚途径。这一现象也印证了方燕所强调的困境:部分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群体,为了规避冷静期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与人身风险,被迫选择了程序更复杂、耗时更久的诉讼离婚。

那么,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保护了婚姻,还是束缚了自由?当“冷静”的初衷,遭遇“危险”的现实时,法律的天平应如何倾斜,方能彰显其应有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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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成为“危险期”?

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男子刘某杰,在婚内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与妻子达成协议离婚后,在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他竟将10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毒杀。2025年12月,刘某杰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在方燕看来,这起极端悲剧暴露了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对家暴受害者保护机制的短板。受害者在提出离婚后,本期望能尽快脱离施暴环境,但冷静期的设置,却使他们在法律程序上无法立即实现彻底分离,在此期间,其人身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则不受此限。

蒋胜男观察到,离婚冷静期期间,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冲突反而加剧了。程序的延宕不仅影响当事人生活,更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不稳定风险。她援引全国妇联此前的统计数据指出,2022年,有超过60%的家暴受害者在离婚冷静期内遭遇暴力升级。

学界也关注到这一问题。一篇题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限制研究》的论文指出,家庭暴力应被视为快速解除婚姻的正当理由,此时设置离婚障碍可能适得其反。论文分析认为,若存在暴力的夫妻仍能达成离婚协议,往往是其中一方妥协的结果。强制实行冷静期,施暴方极有可能出尔反尔,甚至变本加厉,导致暴力行为迅速升级。

“我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一方面是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另一方面男女双方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也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无论是好还是坏,社会可以做的是对其进行培训、知识宣传普及教育,让其学会如何做选择,如何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认为:“退而求其次,如果非要设置冷静期,与其是‘离婚冷静期’,不如设置‘结婚冷静期’,在社会问题的治理上,预防是第一位的,事前预防肯定比事后补救要好得多。”

方燕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协议离婚未将家暴情形排除在冷静期之外,许多受害者为了规避风险,只能转而选择诉讼离婚。然而,诉讼离婚程序繁琐、耗时漫长,且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或证据不足,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陷入“想离离不了”的困境。此外,现行法律也缺乏针对家暴情形协议离婚的例外规定,这进一步加剧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为切实解决这一困境,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方燕建议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适时修改《民法典》。她明确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且能证明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应当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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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离婚“绿色通道”?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曾表示,离婚冷静期是根据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型或草率离婚,也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做法、应对中国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项措施。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对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群体可能带来的风险,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和代表委员的重点关注。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21年至2024年,全国离婚总对数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分别为283.9万对、287.9万对、360.53万对和351.3万对。从离婚方式的结构来看,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协议离婚的占比整体呈现波动下降态势,这四年占比分别约为75.4%、72.9%、71.9%和74.6%;相应地,诉讼离婚的占比则有所上升,分别为24.6%、27.1%、28.1%和25.4%。这一结构性变化,部分印证了冷静期制度可能改变了部分夫妻的离婚路径选择。

前述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诉讼离婚程序通常耗时漫长,即便在简易程序下也至少需要三个到六个月,实践中拖至两三年的情况并不少见。该人士强调,现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未设置任何例外情形,意味着对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一刀切”地设置了30天等待期。“这在客观上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在冷静期内发生财产转移、债务伪造,甚至家庭暴力升级等情况。这也成为许多人被迫放弃相对快捷的协议离婚,转而选择耗时更久的诉讼途径的一个重要现实原因。”这位人士表示。

围绕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存废与改良,社会各界存在不同声音。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蒋胜男就曾提案呼吁删除《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她认为,离婚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主决定婚姻关系。法律不应以极少数冲动离婚案例为由,让大多数人承担额外的程序成本与潜在风险。

然而,也有不少支持者认为该制度仍有其价值。中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知名律师李莹表示,尽管效果可能未完全达预期,但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减少冲动离婚。她同时指出,相比诉讼离婚,即便设有冷静期,协议离婚在时间和经济成本上仍具有明显优势,目前并不具备删除该条款的紧迫性。

针对离婚冷静期可能异化为家暴“危险期”的核心争议,方燕提出了系统的完善建议。她主张应从立法层面进行修订,明确将家庭暴力等情形排除在冷静期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她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开展试点,探索制定家暴例外情形的具体适用标准、证据清单与快速核验流程。在配套保障上,方燕特别强调需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

方燕还建议,打通民政、公安、法院、妇联及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构建家暴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证据的高效互认,避免受害者重复举证,为其开辟一条安全、高效的离婚“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