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劳动争议中经常会有双方经协商处理后,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满,以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相威胁,要求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那么,以举报单位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岳某敲诈勒索案》中明确:

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观点简析

举报本身是合法权利,但以举报为手段勒索财物,超出权利行使边界即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构成此类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情形还有以下几种:

1. 发现他人违法后,直接索要“封口费”

例如:发现某企业偷税漏税、某个人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后,明确提出“支付5万元就不向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被害人因害怕被查处而被迫付款,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2. 捏造部分违法事实,以举报相要挟勒索

例如:明知他人仅存在轻微违规,却夸大其词声称“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以“举报后会面临刑事处罚”相威胁,索要巨额财物,即便部分事实存在,仍因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犯罪(参考最高法孙某媛敲诈勒索案)。

3. 多次向不同对象实施该行为

例如:2年内先后发现3家店铺存在食品安全违规,分别以举报相威胁各索要3000元,虽单次数额未达“数额巨大”,但构成“多次敲诈勒索”,依法入罪。

4. 利用网络放大威胁效果

例如:以在网络平台曝光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声称“不付款就发布到网上让其名誉扫地、经营倒闭”,同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施压,迫使对方交付财物,此类情形因社会危害性更大,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举报相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都构罪,以下情形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合法权利行使,不构成犯罪:

1. 索要自身合法债权:因对方的违法行为导致自身遭受损失(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被侵权),在协商赔偿时表示“不赔偿就举报”,索要金额未超出合理损失范围,属于维权行为;

2. 举报前的正当协商:明确告知对方“若不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将依法举报”,且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实施过度要挟,属于合法维权范畴;

3. 非法占有目的的举报施压:仅以举报为手段督促对方纠正违法行为,未索要财物,或索要财物是为了弥补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遭遇此类威胁,如何维权?

1. 固定核心证据:留存与行为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明对方以举报相威胁索要财物的事实;

2. 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对方的要挟行为、索要金额等情况,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拒绝“私了”:避免因害怕被举报而支付财物,否则可能纵容犯罪,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同时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公民有权举报违法行为,但该权利不得被滥用为非法敛财的工具。无论是遭遇此类威胁,还是自身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