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费者权益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3月13日上午,泗阳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发布会上,民一庭庭长朱兴剑通报了近年来在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主要成果,民一庭法官周俊玲发布司法典型案例。

2025年,共受理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产品责任、网络购物等涉消费者权益案件1614件,审结1551件。有效化解了一大批消费领域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

01

店铺转让,会员卡余额谁来退?

基本案情

某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某。徐某某在该美发店充值10000元。5个月后,周某将美发店转让给许某某,二人约定由许某某承担所有外债。许某某受让美发店后,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周某、许某某退回充值余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系预付款收款方,周某与徐某某之间成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虽然涉案店铺已由周某转让给许某某,并约定债务由许某某承担,但该约定未经徐某某同意,对徐某某不发生效力。现因美发店停业,徐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某应承担不能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周某向徐某某返还预付卡内余额。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后,经营店铺发生转让,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与受让人约定未履行债务由受让人承担的,该约定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原经营者仍应承担合同履行义务或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02

交了服务费,场地却关门了。

基本案情

王某看中某康养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向该公司支付5万元康养服务费,约定在指定康养基地享受相关服务。然而服务开始不久,该康养基地因自身原因停止运营。王某前往康养时,被告知需前往外地基地接受服务,王某予以拒绝并要求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更换服务地点需申请”,但合同订立时双方预期的服务履行地为某县。现该县康养基地已关闭,致使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履行,且将服务地点变更至外地,超出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协议,由康养公司退还相应服务费。

法官说法

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与地域属性。服务提供方单方变更服务履行地点,导致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成本大幅增加或服务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变更,并主张解除合同。

03

“差评”有度,过分维权不可取。

基本案情

张某向蛋糕店定制了一款动漫人物蛋糕,因沟通误差,店家制作时误读了张某发来的图片细节,导致成品与张某预期有出入。双方现场发生争执,店家补偿了15元。事后,张某在抖音发布“避雷”视频,讲述了事情经过并进行了评价。蛋糕店认为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发布的视频主要是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评价,评价中不存在侮辱贬低性质的文字,不存在恶意诋毁甜品店商业信誉的故意。另甜品店也未举证证明视频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其商业信誉受损,且张某现已删除视频,故对甜品店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人名誉权是对以法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核心的法人全部活动的社会评价。侵害法人名誉权,必须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消费者基于货品或服务成本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评价,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消费者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侵权。

04

“知假买假”,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基本案情

陈某在网络平台经营烟酒店,孙某在陈某处铺购买8箱白酒礼盒共2752.42元,酒箱内显示为“某品牌系列白酒”。后厂家出具证明称未生产该品牌系列白酒。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出售的白酒负有进货查验义务,但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涉案白酒生产厂家并不一致,故应认定陈某明知该白酒是假冒产品。同时,孙某作为当地居民知晓销售价格,孙某一次性大量购买属“知假买假”,超出普通消费习惯,仅支持3箱合理消费部分的十倍赔偿,因此判决陈某向孙某返还货款2752.42元以及合理消费部分十倍赔偿价款10320元。

法官说法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经营者应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药品,销售假冒产品,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也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朱兴剑、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