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对环卫工人凌晨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作出了认定。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周某驾驶垃圾车在某小区内倒车时,不慎刮蹭到停在路边的蔡某的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周某正在执行垃圾清运任务。当天凌晨,周某驾驶垃圾车运送垃圾至垃圾站,因垃圾站停电无法倾倒,同时发现车辆螺丝松动,遂将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回家拿工具整理螺丝,准备倒车离开小区时发生了事故。
蔡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32400元维修费,蔡某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周某及相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垫付款项。经查,周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环卫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工资,某环卫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经查明,某环卫公司为用工单位,负责人员管理和工作安排,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工资,周某系被派遣至某环卫公司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理由如下:一、垃圾清运行业为避开交通高峰、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凌晨作业属于合理时段,某环卫公司亦未明确规定垃圾清运的具体工作时间,应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二、周某事发时正驾驶垃圾车运送垃圾,因垃圾站停电暂时无法倾倒,仍处于垃圾清运任务执行过程中,车辆螺丝松动影响后续工作,其拿工具修整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具有直接内在关联;三、车辆小故障由司机自行处理属常理,事故发生在小区内虽非作业区域,但该地点是周某为拿取维修工具的合理选择,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无过错,故相关责任应由用工单位环卫公司承担。
综上,扣除车辆所有人已赔付的交强险限额2000元,法院判决某环卫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30400元;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劳务派遣期间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应当综合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为目的、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等因素。特别是对于环卫工人这类特殊行业,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往往具有灵活性和特殊性,不能机械地以常规作息时间和固定工作区域来界定,而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认定。本案中,周某在凌晨作业、因突发故障临时回家取工具,其行为始终围绕垃圾清运任务展开,属于履行职务的合理延伸,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同时,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避免因疏忽引发纠纷。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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