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王振雅)3月31日,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会上,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就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监管理念提问。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对此进行回答。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提问。
顾荣介绍,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在《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医保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原则性规定,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对相关情况进一步予以细化。
一是明确医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
二是明确轻微不罚的适用标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是指没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者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较小。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主动或者在医保部门规定期限内主动改正,退回违法行为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者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后及时主动退回,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及其他危害后果。
三是明确首违慎罚的处理方式。《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定点医药机构在本统筹地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个人在本统筹地区两年内第一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较小且已追回,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危害后果。
顾荣举例说明,比如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实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但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较小,并且已经通过自查自纠等方式,及时主动地退回给医保基金,也没有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种行为就可以不履行行政处罚,但是要通过医保协议来进行处理。
但如果这家机构两年内,因同一性质的问题被医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协议处理过,如果再违规行为,就不属于这种首违慎罚的情形,对这种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行为,还应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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