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中国电影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电影科技水平,根据工作安排,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电影行业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和推广应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资助范围
申报项目应聚焦当前我国电影科技前沿领域,符合技术发展趋势,有助于建立完善我国电影科技自主创新体系,促进关键通用技术工艺突破提升。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资助重点方向主要包括:
(一)电影智能制作技术:电影制作AI前沿应用、电影AI智能体研发应用、电影AI影像生成与应用等。
(二)虚拟现实电影通用技术:XR电影关键技术及标准、XR电影发行放映系统等。
(三)电影虚拟摄制前沿技术:电影数智资产平台建设、电影虚拟摄制技术创新应用等。
(四)电影高格式摄制放映技术:LED电影制版与放映创新应用、国产沉浸式音频技术、国产电影摄制装备解决方案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在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电影技术领域良好行业经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具备电影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符合资助方向要求,已应用于国产影片制作发行放映。
(三)申报项目由多家共同参与的,授权其中一家代理申报。一家申报机构限报一个项目。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资助。
三、申报办法
(一)填写项目申报书(附件1),提供有关材料(附件2、3)。相关要求可在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https://www.zgdypw.cn)查询下载。
(二)申报材料报申报机构注册地的省级电影专资办,省级电影专资办择优推荐报送国家电影专资办;申报机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电影专资办。
(三)国家电影专资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监督管理
(一)受资助机构承担资助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对资金支出的安全性、规范性及有效性负责。
(二)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付罚款、偿还债务、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费用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受资助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将采取暂缓付款、终止拨款等措施,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申报材料经查实属严重失实的;
2.申报项目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确有争议的;
3.实施情况与申报承诺差异较大的;
4.对绩效审核、监督审计等拒不配合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附则
(一)本指南由国家电影专资办负责解释。
(二)国家电影专资办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有关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受资助机构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国家电影专资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
编辑 /李文悦
责辑 /李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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