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一部名为《监狱来的妈妈》的电影尚未正式上映,便已引发轩然大波。影片宣称根据主演赵箫泓真实经历改编,讲述一位因反抗家暴意外杀夫入狱的女性,在服刑十年后出狱,通过自立获得婆婆谅解并与儿子修复亲情纽带的故事。引人瞩目的是,女主角由当事人本色出演——而这位当事人,是一名曾被判处十余年有期徒刑、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满释放人员。
这起事件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一名服刑期间甚至刑满释放后的杀人犯,能否出演电影并在院线上映?
一、服刑期间参与商业拍摄:法律明确禁止
关于罪犯服刑期间能否参与商业电影拍摄,法律层面给出了相当明确的答案。
早在1988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与司法部就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公开在社会上进行营业性演出,包括为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当演员和为音像出版单位录音录像”。该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各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影制片厂不得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表演制成音像出版物和影视片出版发行,违者将被没收出版物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确立了“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监狱内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盈利。
在《监狱来的妈妈》事件中,有媒体报道主演在服刑期间参与拍摄。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对此指出,服刑人员参与商业电影拍摄并担任主演,“明显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涉嫌违反前述相关规定。
此外,更有信息显示,制作方最初以“拍摄监狱教育改造纪录片”名义申请司法部审批进入监狱拍摄,实际却将素材用于商业故事片制作,这既违背了审批的公益目的,也违反了监狱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监管秩序。
除了服刑人员参演的实体性问题,电影制作的程序合规性同样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该法明确规定,剧本备案是摄制前的法定前置程序,不得倒置。
而据媒体报道,《监狱来的妈妈》于2019年开机拍摄,2021年才完成备案立项,属于典型的“先拍后备”。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且影片将无法获得合法公映许可证。
三、劣迹艺人政策:制度尚存的模糊地带
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也暂停放映此类影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通知明确点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吸毒”“嫖娼”,而非所有犯罪类型。杀人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超吸毒嫖娼,反倒未在该通知中被直接提及。这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该通知的逻辑是否有意将严重暴力犯罪排除在外?还是仅仅因其当时尚未成为突出的行业现象而未被写入?
有评论指出,将杀人犯拍成励志电影,本质上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也在传递极为错误的价值观。但仅凭“社会影响恶劣”的观感,是否足以支撑暂停上映的法律依据,确实值得进一步审视。
四、刑满释放后:复出仍面临系统限制
如果电影中的原型人物是在刑满释放之后才参演,情况是否完全不同?答案依然复杂。
一方面,出狱后有前科人员的职业选择受到一定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某些特定行业,如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等职业,对受过刑事处罚者设有明确禁入规定。就普通演艺行业而言,目前并无明确法律条文禁止刑满释放人员从事演艺工作。
另一方面,广电总局的“劣迹艺人”政策虽然主要针对的是当红艺人出现劣迹的情形——即先成为艺人,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该案是先有犯罪行为,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才成为演员。这种“先犯罪后从业”的情形能否完全类比适用劣迹艺人封杀令,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处于灰色地带,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共识。
此外,电影本身也可能因为内容失实而面临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以“反抗家暴”作为电影核心叙事线索,而实际判决书并未认定家暴情节,则电影的叙事本身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这又涉及到另外的法律问题。
总结
杀人犯能否演电影并在院线上映,并没有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的答案。从法律层面审视,服刑期间参与拍摄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剧本备案程序存在前置审查要求;刑满释放后的从业虽无明确禁止,但劣迹艺人政策的法律适用边界仍存在模糊之处。
透过《监狱来的妈妈》这起事件,可以看到,法律与行业的规则交叉处往往存在更多需要明确的空间。每一次争议,本质上都在推动规则完善、厘清法治边界。而在这起争议中,通过司法途径对犯罪行为的再评价,远比重构叙事、自我表白更具法律上的分量。(本文由AI生成,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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