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车位闹出的人命!”江苏南京,男子为占车位,与他人发生冲突,争执中其64岁的父亲突发猝死,男子认为是对方率先挑起冲突,要求赔偿78万元,对方却称主要过错在男子,法院审理后酌定两名保安仅承担5%的次要责任,赔偿4万余元,男子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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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7时04分,一辆私家车缓缓驶入秦淮区某小区,开车的是39岁的陈杰,车上载着他的家人,包括他64岁的父亲陈兴、妻子以及年幼的孩子。

该小区是老式小区,停车位本就紧张,陈杰在小区内转悠,很快发现了一个空着的车位,就在陈杰准备倒车入位时,一个年轻人快步走了过来,他就是刘元,当时28岁,是这个小区的业主。

刘元承租了这个车位,每月按时向物业缴纳租金,看到有人要占用自己的车位,刘元立即上前制止,“师傅,这个车位是我的,你不能停这里。”

陈杰的反应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小区监控没有录音功能,不过从事后发展看,这次沟通显然不太愉快。

刘元见陈杰似乎没有立即离开的意思,但又不想在大年初一与人争吵,便先行离开了现场,走向小区大门外,他或许以为,自己已经提醒过了,对方应该会另寻车位。

刘元离开后,51岁的保安臧鹏走了过来,他看到有外来车辆要占用业主车位,便上前了解情况,监控画面显示,臧鹏来到陈杰的车旁,两人开始对话。

陈杰此时还坐在驾驶座上。大约一分钟后,即晚上7时05分,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了:陈杰突然从车中“蹿”出,猛地推了臧鹏一把。

这一推,如同点燃了火药桶,原本可能只是口角的纠纷,瞬间升级为肢体冲突,臧鹏被推后,本能地进行了还击,此时,刚刚离开的刘元在小区大门外看到了这一幕,急忙跑回来。三人很快扭打在一起,场面一度混乱。

此时,陈杰的父亲陈兴也下了车,他长期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需要每天服药控制病情,医生曾多次嘱咐他,要避免情绪激动、剧烈运动。

看到儿子与人打斗,陈兴的第一反应是上前拉架,在陈杰、刘元、臧鹏三人被暂时分开后,陈兴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举动:他掐住刘元的脖子,将其往后推。

同时,陈杰再次试图挥拳击打臧鹏,这一拳虽然没有打中,但被妻子及时拉开。紧接着,陈杰又走向刘元,用左手击打了刘元的脸部。这一次,刘元表现出了克制,没有还手。

晚上7时07分,刘元和臧鹏做出了一个决定:试图关闭小区大门,陈兴看到这一幕,立即站到了大门正中央,用身体阻止关门,最终,两人没有强行关闭大门。

就在大门处的对峙持续时,陈杰又与现场一名劝架的黑衣男子发生了拉扯,两人互相抓着对方的衣服,场面依然混乱。

而此时的陈兴,一直站在大门中央,7时08分24秒,悲剧发生了,陈兴突然向前迈了两小步,然后一个趔趄,正面朝下,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倒地时发出沉闷的响声,但令人心寒的是,当时竟没有人立即注意到他。

陈杰此时仍在与黑衣男子纠缠,背对着父亲倒地的方向,直到晚上7时09分27秒,距离父亲倒地已经过去了整整1分03秒,陈杰才终于转过身,发现了倒在地上的父亲。

这63秒的延误,在急救医学上可能是致命的,心脏骤停后的“黄金4分钟”抢救窗口,就这样被白白浪费了近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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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父亲倒地后,陈杰似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晚上7时09分47秒,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的人员开始打电话报警,7时12分28秒,陈杰开始为父亲进行心肺复苏按压。从监控画面看,他按压了几十下后便停了下来。

晚上7时15分15秒,在众人的帮助下,陈兴被抬上了陈杰的私家车,7时16分33秒,车辆驶出小区,朝着最近医院的方向疾驰而去。

但一切都太迟了。当晚9时58分31秒,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陈兴在送医途中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院前猝死”。

随后,陈杰将刘元、臧鹏诉至法院,请求赔偿78万元。

陈杰认为,刘元、臧鹏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法确认车位是刘元承租的;冲突是臧鹏辱骂引发的;两人有推搡、击打陈兴的行为;关闭小区大门给老人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

刘元表示,自己最初是劝架的,关闭小区大门是在他离开后才发生的。臧鹏则坚称,陈兴的死亡与他无关,相反,他在冲突中被陈杰多次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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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刘元提供了车位承租协议和租金收条,证明车位属于他。

其次,监控清晰显示,陈杰首先动手推人,是冲突的挑起方。

再次,陈兴倒地前,没有人与他有身体接触,陈兴的直接死因是猝死,诱因可能是情绪激动。

法院认为,陈杰是“挑起事端、引发肢体冲突的积极一方,过错明显”。而刘元、臧鹏“未能冷静应对冲突,也有不理智行为”,但过错相对较小。

陈兴的死亡,“应系自身基础疾病在情绪刺激下被诱发的结果”,刘元、臧鹏的行为是猝死的“诱发因素之一”,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应承担5%责任,总计赔偿:41714.7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