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李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多分财产。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男方存在家暴过错,判决男方须向女方支付房屋可分割现值部分70%的折价款35.7万元。

2016年3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涉案房屋系张某婚前购买,贷款150万元,张某外祖父出资124万元。婚后不久,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2022年9月双方分居,诉讼时房屋市值约300万元,剩余未偿还贷款125万元。李某诉称,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多次施暴,并提交伤情照片、急诊病历、接处警记录、张某手写保证书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据此请求分得房屋70%的份额。

北京二中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法院先扣除张某外祖父的124万元出资,确定可分割部分,再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令张某支付可分割现值部分70%的折价款35.7万元,剩余125万元贷款由张某自行偿还。这一处理既考量婚前财产来源,又充分体现对家暴受害方的倾斜保护。

二中院民六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捷鹰表示,民法典规定,实施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完整证据链,受害方应注意保存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及施暴方保证书等。遭遇家暴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妇联、居委会求助,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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