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评论》2025年第5期(总第83期)
高寿仙,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研究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古代史研究经历了从围绕“五朵金花”等宏大问题向特定断代或专题的转变,呈现出鲜明的实证化倾向。这一转向在拓宽研究领域、丰富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因对宏大问题的相对忽视而引发部分学者的反思。例如,有学者指出:“当前史学界的最大问题,根本不在于微观研究的细化和深化,而在于同步对重大历史问题进行综合概括的回避。”近年来,一批学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从长时段的视角来把握中国历史发展的深层脉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史学碎片化”的局面。李治安教授即是其中的代表性学者之一。他长期深耕蒙元史研究,始终将“专精”与“博通”相结合作为治学目标,“一直探索着走一条从专到通,再专再通的道路”。其新著《中国古代史三论:政治·地域·族群》(中华书局2025年版,以下简称《古代史三论》),收录了2009年至2023年间发表的11篇论文,集中体现了他宽广的史学视野和深厚的理论积淀。
一、中国帝制时期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
在《古代史三论》中,李治安教授将11篇论文分成“政治支配”“南北地域”和“民族融汇”三个部分。各部分在内容上相互交融、在逻辑上相互依托,共同构成了一个阐释中国帝制时期社会形态的理论框架。
“政治支配”部分集中展示了中国帝制时期临民理政方式的演变历程。李治安教授指出,历代临民理政的具体政策虽因时而异,但大体上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模式:一是管制型的“编民耕战”模式;二是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编民耕战”模式发端于秦国的“商鞅变法”,历经秦汉时期的巩固与发展、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制度重构(如均田制、府兵制、租庸调制等),最终在明朝的“配户当差”体制下延续,成为秦汉以降近半数王朝临民理政的基本模式;“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则源于齐国的“通货积财”政策,中经两汉时期的起落浮沉,到晚唐至两宋时期趋于定型,并在此后直至清朝的多数时段持续施行。“编民耕战”模式与“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藏富于国”,通过授田、劳役或人头税等手段控制和役使编民,构建起直接役使百姓的国家农奴制秩序,从而为集权统治提供强有力的社会资源支撑,达成富国强兵的目标;后者则主张“藏富于民”,逐步放松对人身丁口的直接管控,转而以财税手段作为主要的经济调节方式,允许租佃制和工商业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最终实现巩固国本的目标。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模式的划分具有相对性。正如李治安教授所言,“编民耕战”模式在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仅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其所作的修正和变通。
“南北地域”部分着重梳理了魏晋以降南北地域之间的博弈与整合进程。李治安教授指出,两晋之际和五代宋初北方民族的两次大规模南迁,直接引发了东晋和南宋的政权南渡,推动了社会经济重心的持续南移,进而形成了4—6世纪和10—13世纪的南北朝对峙格局。第一个南北朝和隋及唐前期的历史,主要循着南朝、北朝两条并行的线索而发展。北朝线索主要表现在北魏、北齐、西魏、北周的体制上,以均田制、府兵制和租庸调制为核心,本质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编民耕战”模式的重构;南朝线索则主要表现在东晋、宋、齐、梁、陈的体制上,具体包括据田亩征租、重视商业和商税、以募兵制取代世袭兵制等内容。隋及唐前期基本实行北朝制度,而后在统一进程中逐步整合了南朝线索与北朝线索,至中唐以后整合完毕。由此,国家整体上呈现出南朝化的发展趋势,最终催生了唐宋变革的历史新局面。第二个“南北朝”并非沿着唐宋变革式的单一线索前进,但也明显存在着南朝和北朝两条线索。这一双重性既体现在南方与北方的区域差异,也反映在南人与北人的族群区分上。其中,两宋所代表的唐宋变革成果构成了南朝线索,而辽、金、元在社会整体结构和发展轨迹上的差异化形态则形成了北朝线索。在后续统一国家的进程中,制度权力的重心发生明显转移:元及明前期以北制为主导;明中叶以后则逐渐以南制为核心,具体表现为募兵制取代世袭兵制、民营纳税替代匠役制、“一条鞭法”全面推行、隆庆年间开放海禁等。
“民族融汇”部分主要分析了秦汉以降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互动与融合状况。李治安教授指出,长城内外农耕民与游牧民长期并存,构成了中国历史上民族融汇的基础性地理格局,而五千年中华文明的整体发展面貌大抵是由社会经济和民族融汇来支配或塑造的。他将民族融汇称为中国历史发展的“第二条基本线索”,并着重阐释了秦汉“中国一统”和元明清“华夷一统”的重要作用:秦汉的“中国一统”通过“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的标准化举措以及郡县官僚制,将黄河与长江流域中下游的农耕区整合为一体,为汉唐文明的兴盛及其对周边地区的文化辐射奠定了制度基础;元明清的“华夷一统”则是北方民族大规模南下并与中原社会进行深度互动的产物,它构建了涵盖中土与塞外的复合型共同体,推动中国由中原王朝向多民族统一国家转型,促使中华文明的内在结构和传统王朝的治理体系在新格局下得以完善与升华。
概而言之,政治支配模式的演变、南北地域的博弈和华夷族群的融合,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进程。自魏晋以降,“编民耕战”构成北朝线索或北制的核心内容,而“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则构成南朝线索或南制的本质特征。“编民耕战”模式在北朝至隋唐的复兴和明前期的辉煌,“都是以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为先导或契机,在重建汉族王朝的军事政治大统一之际应运而生的,既主要继承秦、西汉传统,又部分吸纳了北方民族元素”。与此同时,北方民族的大规模南下推动了国家社会经济重心的南移,使江南地区不仅成为农商经济发展的重地,更成为唐宋变革与南北博弈的关键区域。
二、对元和明前期社会变动的新解释
李治安教授在梳理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脉络时,始终聚焦牵动全局的“大关节”,着力剖析具有转折意义的关键时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为“元和明前期社会变动”说。
学界对唐宋变革后中国历史进程的解读历来多元。李治安教授在广泛吸收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族群关系、地域差异与政治支配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对唐宋变革以降中国历史进程提出了新解。他认为,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并统一南北方,使元朝出现了若干偏离唐宋变革路径的现象,如职业户籍、全民服役、贵族分封、官营手工业等制度的实施。不过,由于元朝实行“南北异制”政策,且在经济领域采取“重商”“重市舶”等政策,因而客观上维系了唐宋变革后形成的农商经济秩序,使江南地区富民阶层及其主导的农商体系得以存续。直至明朝初年,统治者在南方推行与北方趋同的“配户当差”制度,才使整个国家特别是江南地区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显著逆转,退回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形态,从而动摇了以富民阶层为核心的农商体系。
对于古代中国这样庞大的政治体、经济体和社会体来说,任何时期的历史都不可能是单线条的,而且不同地域的发展节奏并不同步,要从中梳理出一条清晰的宏观发展脉络实非易事。学者们因关注的地域、主题和内容不同,自然可能得出相异的结论。李治安教授在分析中国历史上的临民理政模式、南北地域差异、元明连续性等问题时,关注的核心内容始终是在社会关系层面,即以户籍、授田、赋役等制度为载体,探讨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变化。若从这一视角出发,元和明前期确实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连续性趋势,具体表现为全民当差服役的制度化、吏民阶层依附关系的加深、宫妃殉葬制度的回潮等。李治安教授将这两个时期视为一个具有内在同质性的历史单元,其论断具备一定的解释力。
李治安教授对历史脉络的梳理旨在把握总体趋势与核心主线,因而对其理论模式和具体陈述均不宜作绝对化理解。正如他本人所强调的,这种模式区分“并非绝对的公式,而是一个适合于多数情况的倾向性命题。之所以如是命题,主要是为着接近和还原历史真相,排除部分非本质因素”。例如,所谓北制和南制,只是对辽、金、元等北方民族政权和两宋等南方民族政权在统治方式上的总体概括,并不能理解为南北政权所实行的政策皆严格符合北制或南制的特征,更不意味着二者的发展趋势全然相悖。以“君臣关系主奴化”为例,尽管这是北制的显著特征之一,但事实上南方的宋朝同样呈现出君权强化的趋势。也就是说,君主权力的持续强化,除了受到北制这一主导因素的推动外,或许也受到君主专制制度自身发展的影响。
李治安教授将元代和明前期视为以北制为主导、具有内在连续性的历史阶段,其立论的核心在于二者对强化人身隶属和推行超经济强制的共同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明初全盘沿袭了元朝的制度体系。事实上,明朝在诸多制度层面进行了显著变革,如在中央废除总揽政务的中书省,以及在地方将元朝总揽军政大权的行中书省拆分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形成三司并立的格局。同样,李治安教授将元代和明前期视为与唐宋变革路径相逆的历史阶段,亦是从宏观趋势出发所作的整体判断,并不代表该时期的所有领域均发生断裂或倒退。
三、余论
鉴于史学研究的体系庞大且时间跨度漫长,李治安教授在论述时着重聚焦核心议题和关键时段,对部分问题仅作简要介绍,因而仍留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空间。
例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曾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指责当地民众“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并举中原之民作为对比,“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李治安教授引用这份榜文,认为洪武十五年以前南北方的赋役制度存在差异:南方承担税粮和杂泛差役,北方则承担夏秋二税和差役,“是年之后,两浙、江西等地也须仿效中原模式,一概‘应役输租’”。若此说成立,则洪武十五年可视作江南地区役制发生转变的关键节点。然而,笔者认为,朱元璋发布这份榜文的目的或许只是训诫赋役逃避现象较为严重的两浙、江西之民,要求其效法中原民众“应役输税”,未必意味着对当地的役制进行了根本性变革,也不能据此断定此前这些地区的民众不用承担杂泛差役。
又如,李治安教授提出,《大义觉迷录》虽强调“不得以华夷而有异心”,实则对“华夷一统”的表述下达了禁令;自雍正帝始,清朝统治者讳言“华夷一统”,尤其不许以“华”置“夷”前,对“华夷”二字讳莫如深。此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清朝官私文献中确实较少见到“华夷一统”等表述。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表述在《大义觉迷录》刊行后并未完全消失。譬如,雍正末年,总理青海番人事务大臣德龄在《东科尔寺》一诗中写道:“一统华夷盛,三秋旌旆遥。”乾隆初年,云南巡抚张允随撰写的《赵州志序》中提到:“我皇朝诞膺天命,统一华夷。”由此可见,清朝并未严格禁用“华夷”“华夷一统”等词汇,相关表述仍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注释从略
排版:王会涛
编辑:陈爱丽
审核:王 伟
福建社会科学院网址:https://www.fass.net.cn/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