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
2025年3月,湖南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苟某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丈夫黄某来称,苟某菊一方必须支付35万元损失费才愿意谅解,否则坚持让她服刑。
2008年,未满16岁仍在上学的苟某菊,被父亲和舅舅以喝喜酒为由,从贵州骗到湖南许配给34岁的黄某来,2009年、2011年先后生下两个儿子,2012年年满20岁后,为解决孩子户口问题,被迫和黄某来办理结婚登记。
“我挣扎过,我反抗过,但我又无能为力。”苟某菊告诉红星新闻,“我身高不足1.45米,当时体重也就60斤。加上,父亲等至亲都抛弃了我,我能怎么办?只好每日每夜独自流泪。”
黄某来并不认可苟某菊对他的控诉。“他爸爸和舅舅明确把她嫁给我,苟某菊也是愿意的。”今年5月27日下午,黄某来告诉红星新闻,“我当时还不愿意娶她呢,因为她个子矮了点。”
长期遭受家暴后,苟某菊2017年趁机逃出,2020年彻底失联,后在广东打工认识男子向某泽,与其同居并生育子女,因害怕失去这段感情,未向对方告知自己已婚的事实。“和他在一起,我才感受到恋爱的滋味,也感受到从未有过的温暖。”苟某菊说,向某泽以及他母亲都对她都很好。
2025年7月11日,苟某菊向双峰县公安局控诉称,黄某来涉嫌强奸罪、拐卖妇女罪。2025年9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就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我局审查认为,黄某来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该案证据不能证实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发生,且案发时间为2008年,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
2026年3月26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苟某菊与黄某来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其间还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二人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综合相关事实和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苟某菊与黄某来登记结婚应是合法有效的。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同时,向某泽亦被该院一审判处与苟某菊同样的罪名和刑期。对此,苟某菊和向某泽均不服并上诉。
2026年5月27日,向某泽涉重婚罪二审已开庭审理,但判决尚未作出。向某泽在庭上表示认罪,他和苟某菊愿意支付8万元,促成调解,希望法院考虑到他的家庭困难且有3个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顾,从轻处罚。当日黄某来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他要求的赔偿还是35万元。
2026年6月3日,苟某菊涉重婚罪一案再次开庭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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