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昌平东小口镇居民吴淑艳,近两年因家中屋顶构筑物处置事宜,先后牵扯出伤情评定、现场人身处置、建筑损失补偿三起关联案件,所有均走完复议、一、二审全部流程。在这段时间里,我只依托病历、判后答疑、小区社群记录、等客观材料理性沟通诉求,也通过图文、短视频客观记录整件事情的完整经过,全程没有过激言行。下面我客观梳理全部事实,结合现有书面材料提出心中困惑,希望能得到专业、通俗的解答。
第一起争议是损伤评定相关纠纷。2024 年 4 月 8 日现场出现摩擦后,涉事人员当日前往医院就诊,诊疗单据清晰记录头部、手部两处软组织损伤。时隔 9 天开展法医查体时,初次就诊记录里的两处损伤已经完全消退,现场查体又检出两份此前病历完全没有记载的新外伤,鉴定机构依据这部分后期出现的伤痕出具轻微伤评定文书。
我对这份评定材料的选取逻辑存在疑问,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核查申请,得到答复称本次评定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我对此结论不认同,所以提起诉讼,但一、二审均维持原有答复。我想请教:本次鉴定委托仅以事发当日就诊病历作为送检基础材料,原始伤情查体已无痕迹,仅依靠后续无法确认成因的新伤痕下定评定结论,是否匹配本次委托的要求?相关伤情评定规范里,“损伤消失前完成评定” 这条规则,适用范围是否包含事后新增不明外伤?作为当事人,我是否可以查阅支撑核查结论的专家完整论证资料?
第二起是现场冲突处置相关案件。当年 4 月 8 日,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脚手架抵达我家屋顶开展构筑物拆除,现场没有出示相关手续,我们发现财物正在受损后第一时间拨打求助电话,但并未收到到场处置。
为阻止财物持续损毁,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后续相关人员出具了处罚文书,复议与两级诉讼均未变更处置结果。判后沟通时,承办人员说明:他是依据我在现场跟人说我们复议了,还有有人穿制服,这两件事知道对方的特殊身份的;并说因为对方有某府工作人员身份,即便现场操作存在程序瑕疵,也难以适用防卫相关规定;事发当日求助未得到处置这件事,属于另一类办事流程问题,不在本次处罚案件的审查范畴内。
另外案卷里,伤者口述受伤位置、轻重和当日医院病历多处不符,两名取证见证人均为伤者现场相识人员,裁判文书没有采信该组证言,也未在文书中写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我心中存有几点不解:普通人面对未经告知程序的、自家财物正在受损的突发场景,是没有办法相信这是合规的,这种情况下合理阻拦行为的边界该如何界定?同一现场衍生的求助处置问题,为什么不能在本次关联案件中同步核查?存在利害关系的见证笔录不予采信时,裁判文书是否需要标注对应的判定依据?
第三起是构筑物拆除损失补偿纠纷。该案件 2025 年 3 月开庭,同年 7 月出具判决结果。审理、判决还未公示的阶段,负责对接的工作人员在小区业主群提前预估补偿金额;之后社群发布通知,主动配合构筑物清理可领取三千至五千元补助;判决结果出炉后,社群又将本案两千四百元补偿金额和补助标准放在一起对比。
查阅案件笔录可以看到,相关方计划将本案作为小区参考案例对外分享,但分享过程中只提及补偿数额,没有完整说明案件里的其他审理结论。另外拆除施工连带损坏我家原有合规屋顶,每逢雨天就积水渗漏,我先后多次通过市民热线报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处理。判后答疑中表示,屋顶防水、日常积水清理产生的开销,不属于本次案件认定的直接损失,不在补偿范围内。
我想咨询:尚未出具生效文书的案件,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适宜在小区公共社群提前预估补偿金额?拿真实个案作为参考案例对外分享时,是否应当完整披露全部审理细节?合规建筑因施工受损,后续长期维护开支,界定为非直接损失不予补偿,对应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针对以上三起案件里的各类疑问,我先后通过市民热线、书面材料、线上纪实内容等渠道客观反馈,暂未收到完整、细致的专业解读。我只是一名普通居民,全程都在通过合理途径理性处理纠纷,我仅仅是希望伤情评定、案件审理、财产损失认定这几方面的执行标准能够清晰统一,方便普通群众遇到同类事件时能够清晰参考、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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