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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法院能否依职权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李舒律师

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据此,对于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那么,对于仲裁案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该问题予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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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属于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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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师大附中某分校与邓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仲裁裁决。

二、2019年4月2日,师大附中某分校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衡阳中院作出(2019)湘04民特1号民事裁定,驳回师大附中某分校的申请。

三、2019年4月15日,衡阳中院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中以发现该案涉及非法集资为由作出(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邓某华申请强制执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裁决案。

四、邓某华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衡阳中院提异议,请求对本案恢复执行。衡阳中院认为,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该院裁定不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邓某华的异议请求。

五、邓某华不服,向湖南高院请求对本案强制执行。湖南高院经审理,裁定撤销衡阳中院(2019)湘04执异65号、(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

六、师大附中某分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湖南高院复议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201号执行裁定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执异65号及(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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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师大附中某分校与邓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仲裁裁决。后师大附中某分校向衡阳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衡阳中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邓某华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湖南高院裁定对仲裁裁决应予执行。后师大附中某分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至此,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时,实际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衡阳中院能否直接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正确。

关于衡阳中院能否直接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其中仅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且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存在执行主体或执行标的涉犯罪线索的情形。即便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属于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因此,衡阳中院依职权以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认定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

虽然湖南高院在审理结果上正确,但其在适用程序上存在错误,故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并撤销了衡阳中院和湖南高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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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文分析的案例虽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系案外人涉嫌犯罪,并不存在执行主体或执行标的涉犯罪线索的情形。故法院无权依职权直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均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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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根据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七十六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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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衡阳中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该院裁定不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邓某华的异议请求。

湖南高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执行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经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邓某华及师大附中某分校均未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事实,案外人鼎某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其仅是邓某华及师大附中某分校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人,并未直接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影响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事实及其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衡阳中院作出的(2019)湘04执异65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查明不清,理由不足。(二)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执行案件,裁定不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了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含:(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并不属于以上法定情形,因此,裁定不予执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于法无据。据此,湖南高院裁定撤销衡阳中院(2019)湘04执异65号、(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二是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正确。

一、关于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问题

对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执行法院能否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了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湖南高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邓某华及被执行人师大附中某分校均未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事实。衡阳中院异议裁定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湖南高院复议裁定称“邓某华与师大附中某分校之间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系案外人鼎某担保公司”,本案不存在执行主体或执行标的涉犯罪线索的情形。即便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不属于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因此,衡阳中院依职权以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为由认定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衡阳中院经审查拟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未向湖南高院报核,未经湖南高院审核直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确属不当。另申诉人提出复议案件立案后未向其发受理通知书的问题,经查属实,亦属不当。

综上,申诉人师大附中某分校的申诉请求部分成立。衡阳中院(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2019)湘04执异6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湖南高院(2019)湘执复201号执行裁定虽然撤销上述裁定,结论正确,但适用复议程序予以审查不当,均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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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某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某分校、邓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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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裁判规则: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案例1:吴某华、贾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16号】

河南高院认为,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在侦办本案被执行人贾某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的安阳聚某酒店的房产属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遂书面通报执行法院濮阳中院。濮阳中院异议审查过程中,向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发函调取了贾某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及公安机关对贾某军的讯问笔录,显示贾某军供述其投入安阳聚某酒店的资金来源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执行标的确属涉嫌刑事犯罪,濮阳中院据此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符合上述规定。吴某华认为濮阳中院仅以公安机关的《告知函》作为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的依据,未依法进行审查,与事实不符。

案例2:水某梅与乔某翔、陕西融某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执复116号】

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西安中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而中止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水某梅与乔某翔签订书面《投资借款合同》约定,乔某翔借款由融某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当事人还签订《还款承诺书》对上述债权债务及还款责任予以确认,并由融某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某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水某梅经乔某翔指示将案涉款项打入成某杰个人账户,借款期间成某杰也将利息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某杰既是融某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融某信公司,也是融某信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人,现该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某杰也被追逃,有关本案的定性及成某杰、乔某翔等人的行为性质有待刑事案件作出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现融某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与融某信公司及成某杰等人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能否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继续执行有待于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故复议申请人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西安中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3:马某伟、张某利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执复84号】

石家庄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故人民法院依法应中止执行而未中止执行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本案马某伟提出裕华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裕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指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马某伟称绿某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裕华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向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如与本案基于同一事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则本案应裁定中止执行。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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