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嫁出去的女儿和儿子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定继承权,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无论女儿是否出嫁、户口是否迁出,都和儿子同属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会因婚姻状态被剥夺继承资格。
同一顺序的儿子和女儿,在没有特殊情况时,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如果女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却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也可能被依法判定不分或少分,这些调整都和性别、是否出嫁无关。
如果父母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可自主指定继承人,此时遗产分配会优先按遗嘱执行。但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出嫁女儿的必要遗产份额,任何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直接剥夺其继承权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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