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新疆库尔勒市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男子李某被同事龙某杀害,后来警方因龙某死亡撤案。李某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5万余元,一审败诉后上诉。8月2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二审于近日宣判。
怀疑同事故意拆散、下蛊,藏刀沟通时突然行凶
位于库尔勒市某商场负一楼的A公司(商超)内,凶手龙某持刀杀害同事李某,起因是龙某怀疑李某故意拆散其与小陈、绑架了小陈,并给其“下蛊虫”。当日报警无果后,龙某将刀子装入口袋找李某沟通。见面后,李某称“没时间”,龙某沉默约5分钟后突然持刀伤人,造成李某死亡。
2022年12月,库尔勒市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2025年9月,库尔勒市某局受理被告A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提出的李某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1月,库尔勒市某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亡。
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被告A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救济金共计23663.85元。2022年12月6日,李某家属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A公司现金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用于李某丧葬事宜。现金当场交付”。
被害人家属: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审过于严苛
2026年,李某的妻子孙某作为上诉的法定代理人,以A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856400元、丧葬费506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3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损失的40%共计552323.2元。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家属提起上诉。
家属认为,龙某此前曾到办公室区域闹事,属于明确危险警示。其本次进入超市监控室(内部核心安防区域),经营者应当预见争吵、人身伤害等一般性风险,并非要求预见持刀杀人这一具体行凶行为。被上诉人具备询问、劝离、报警等干预条件,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放任危险人员进入核心区域,其不作为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对可预见性标准把握过于严苛。
一审法院提及,龙某此次行凶系隐蔽性、突发性恶性事件,李某此前亦与龙某多次沟通,亦无法预见到龙某的行凶行为,无法苛责被告在正常情形下预见到该危险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龙某因个人纠纷蓄意行凶的杀害行为所致。A公司作为商超经营者,虽负有安检义务,但无权搜查进入人员身体及携带物品,亦无法预见龙某蓄意杀害李某的犯罪动机。
A公司设置监控室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财产损失,对是否设置门禁并无强制性规定,且无论是否设置门禁或张贴提示字样,均不能由此认定与龙某蓄意杀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类突发性恶性事件的发生,不应苛责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事故发生后A公司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报警、求医等救助行为,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 源: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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